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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龙华职业中专学校北林校区扩征项目(施工)-变更公告
信息来源: ******[查看]
|地区:福建
|类型:变更通知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变更通知
区域:福建
源发布时间:2025-01-16
招标单位:******[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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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北林校区扩征项目(施工)答疑纪要01号

各投标人:

招标人现对招标编号******学校北林校区扩征项目(施工)的招标文件做出以下澄清、修改及补充:

一、答疑部分

1、业绩单跨跨度39米以上,是否包含跨度39米?

答:包含。

2、采用联合体投标的,类似业绩以联合体牵头人业绩为准上述内容与“《关于优化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机制的工作意见》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招标人原则上不得排斥联合体投标,我市(准)龙头企业作为牵头人与优质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人信用分和业绩以各成员的最高信用分和业绩计取。”相违背,应修改为:若福州市(准)龙头企业(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作为牵头人组成联合体的,投标人信用分和业绩以各成员的最高信用分和业绩计取。

答: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3.5条/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15项、第5条/第三章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条款号4.1.9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 要求1,修改为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1个;“类似工程业绩”是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跨跨度39米及以上的建筑工程(采用联合体投标的,若福州市(准)龙头企业(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作为牵头人组成联合体的,各成员的业绩均予以认可非福州市(准)龙头企业(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的作为牵头人组成联合体的,由承担相应专业的联合体成员(根据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的分工)提供对应的类似业绩)。 

3、若以联合体参与投标,我市(准)龙头企业作为牵头人,投标人信用分和业绩能否以各成员的最高信用分和业绩计取?

答:关于信用分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业绩详见问题2及问题5答复。

4、该项目要求单跨39m的建筑工程,投标人提供业绩为粮仓项目且包含单跨大于39m的钢栈桥,请问业主和代理明确该业绩是否满足本项目要求?

答:本项目依据闽建筑[2017]39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特殊性划分标准》规定设置业绩,上述问题建议根据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 50841-2013)自行判断。

5、榕建规[2024]8号文内容明确规定: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招标人原则上不得排斥联合体投标,我市(准)龙头企业作为牵头人与优质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人信用分和业绩以各成员的最高信用分和业绩计取。问题1:本项目招标公告3.5.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和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条款号4.1.9投标人的“ 类似工程业绩” 要求均要求为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跨跨度 39米以上的建筑工程(采用联合体投标的,类似业绩以联合体牵头人业绩为准)。本项目运用榕建规[2024]8号文件的内容,但又未按该文件的规定执行,建议招标公告3.5.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和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条款号4.1.9投标人的“ 类似工程业绩” 要求均修改为: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跨跨度 39米以上的建筑工程(采用联合体投标的,类似业绩以联合体牵头人或任一成员方提供业绩为准)。问题2: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中3.5信用评标分和其他因素评分标准2、其他因素评分标准:(1)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加分(2分)和(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加分(1分)此两项加分的业绩,是否仅要求由承担本项目单跨跨度39米建筑施工内容的联合体成员(根据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的分工)提供对应的类似业绩,没有要求此两项加分的业绩一定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是吗?

答:(1)、本项目招标公告3.5.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已修改,详见问题2答复;

2)、招标文件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中条款号3.5 信用评标分和其他因素评分标准(如有)2、其他因素评分标准(1)修改为(1)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如有)加分2分投标人具有二项及以上自本招标项目在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前的前5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跨跨度39米及以上的建筑工程。(采用联合体投标的,若福州市(准)龙头企业(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作为牵头人组成联合体的,各成员的业绩均予以认可,对联合体各成员的业绩按招标文件要求分别评审、分别计分后,以联合体成员中最高得分者作为类似工程业绩最终得分(联合体成员之间的业绩不累加得分);牵头人非福州市(准)龙头企业(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的,由承担相应专业的联合体成员(根据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的分工) 提供对应的类似业绩计取)

6、本招标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请问:十、拟派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表,项目负责人是否可以由联合体成员方提供,项目技术负责 人及其他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建设局印发《关于优化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机制的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四、支持联合体投标,推动企业转型发展: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招标人原则上不得排斥联合体投标,我市(准)龙头企业作为牵头人与优质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人信用分和业绩以各成员的最高信用分和业绩计取。上述联合体成员承担的项目施工业绩,可在今后招标项目中使用。本招标文件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4.1.9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中1.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采用联合体投标的,类似业绩以联合体牵头人业绩为准。此项要求违背了榕建规〔2024〕8号文件中“我市(准)龙头企业作为牵头人与优质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人信用分和业绩以各成员的最高信用分和业绩计取。上述联合体成员承担的项目施工业绩,可在今后招标项目中使用”的内容,请修改为采用联合体投标的,所有联合体成员提供的业绩都视为满足业绩要求。”

答:详见问题5答复。

8、分公司社保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答:满足要求。

9、投标文件编制软件里清单只能上传ZIP格式,然后由软件自动转换生成PDF格式的。若封面需要编制人签字、盖章,是否将编制人签字、盖章的封面单独放在商务其他资料里面?

答:可以。

10、招标文件中招标公告3.5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第3章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条款号4.1 /4.2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4.1.9条第1点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中描述:(采用联合体投标的,类似业绩以联合体牵头人业绩为准)。根据榕建规[2024]8号文要求: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招标人原则上不得排斥联合体投标,我市(准)龙头企业作为牵头人与优质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人信用分和业绩以各成员的最高信用分和业绩计取。所以本项目若与福州市(准)龙头企业作为牵头人与优质企业组成联合体,业绩也应以高计取。应该将招标文件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4.1.9条第1点“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1:“类似工程业绩”是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5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跨跨度39米以上的建筑工程(采用联合体投标的,类似业绩以联合体牵头人业绩为准)”修改为“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1:“类似工程业绩”是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5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跨跨度39米以上的建筑工程(与福州市(准)龙头企业作为牵头人与优质企业组成联合体,业绩以高计取)”且招标公告3.5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第2章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条款号4.1 /4.2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一并参照上述要求修改。

答:详见问题2及问题5答复。

11、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9条34.2.7: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工地踏勘后所了解的信息(包括工地位置、工地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充分考虑施工方案的选择、施工机械选择与招标控制价中所考虑的施工方案、施工机械不同而导致的各种费用增减风险,并全面综合考虑后,进行报价承诺,任何因忽视或误解而导致的索赔申请将不被批准。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9条中关于招投标政策文件约定有误,本次招投标应按福建省最新文件即《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计价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建[2024]9号)执行。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12、《通用合同条款补正表》7.5.2修订内容中第(5)(6)条不合理,第(5)(6)条导致的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

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13、专用合同条款12.1.2“综合单价其它风险内容:承包人因施工方案及施工机械选择与招标控制价中所考虑的施工方案及施工机械不同而导致的费用增减的风险、工程施工期间的市场变化导致企业管理费、利润、措施费、质检、维护、保险、天气变化、地形变化等其它因素带来的风险“不合理,根据闽建[2024]9号文规定: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风险共担、合理分摊原则,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在招标文件及其合同条款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约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不得随意扩大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范围或将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地下地质条件的变化、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不可抗力纳入风险承包范围。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14、专用合同条款12.4.4(2)“进度付款额度按每月完成合格工程量对应价款(不含工程量清单核对增加的工程量)的 80%付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支付至经确定的已完成合格工程量(不含清单核对增加的工程量)所含款项总额的 85%,”不合理,上述款项应包含清单核对增加的工程量。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15、专用合同条款14.2竣工结算中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及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应按通条约定的期限执行。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16、专用合同条款中关于工程保险的约定不合理,建设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应当由发包人投保并承当费用。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17、控制价中各单体内墙柱面工程中清单项“抹灰面油漆涂料”综合单价过低,不符合闽建[2024]9号文规定,请修正!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18、请问我司是福州市龙头企业在本项目中作为牵头人,没有单跨跨度39米以上的建筑工程的类似业绩,拟与与另一家具有满足2项类似业绩的企业作为联合体,根据榕建规〔2024〕8号—印发《关于优化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机制的工作意见》的通知中第4条规定:“我市(准)龙头企业作为牵头人与优质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人信用分和业绩以各成员的最高信用分和业绩计取”。是否满足招标文件中投标人企业的“类似工程业绩”加分2分的要求?

答:详见问题5答复。

二、补充部分

1、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2025年01月07日12时00分00秒至2025年01月13日17时30分00秒通过福州市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采取无记名方式免费下载电子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修改为“2025年01月07日12时00分00秒至2025年01月20日17时30分00秒通过福州市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采取无记名方式免费下载电子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其余内容不变。

招标文件涉及以上内容做相应调整。本补充通知与招标文件等有抵触之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本补充通知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标人应在开标前随时登录发布本项目招标公告的相关网站查看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若因投标人的疏忽而未及时发现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的,后果自负。

招标人:******学校

招标代理机构:******有限公司

日期:2025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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