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德保县富对蔬菜铺
(一)抽检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 |
No:SP****** |
食品名称 |
尖椒 |
抽样日期 |
2024年9月4日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德保县富对蔬菜铺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镉(以Cd计)项目 |
检验机构 |
百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4.00元;2.罚款1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044.00元,上缴国库。
(三)当事人整改情况及复查结果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能针对抽检不合格原因进行整改,主动召回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并加强索证索票工作。
?
二、德保县庆桃蔬菜铺
(一)抽检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 |
No:SP****** |
食品名称 |
尖椒 |
抽样日期 |
2024年9月4日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德保县庆桃蔬菜铺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噻虫胺项目 |
检验机构 |
百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6.20元;2.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1046.20元,上缴国库。
(三)当事人整改情况及复查结果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能针对抽检不合格原因进行整改,主动召回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并加强索证索票工作。
?
三、德保县孟挂蔬菜铺
(一)抽检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 |
No:SP****** |
食品名称 |
长豆角 |
抽样日期 |
2024年9月4日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德保县孟挂蔬菜铺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倍硫磷项目 |
检验机构 |
百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
检验报告编号 |
No:SP****** |
食品名称 |
香芹 |
抽样日期 |
2024年9月4日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德保县孟挂蔬菜铺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毒死蜱项目 |
检验机构 |
百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出以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3.6元;2.罚款15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583.6元,上缴国库。
(三)当事人整改情况及复查结果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能针对抽检不合格原因进行整改,主动召回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并加强索证索票工作。
?
******幼儿园
(一)抽检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 |
No:BCSP******-203 |
食品名称 |
不锈钢盆 |
抽样日期 |
2024年9月29日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幼儿园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 |
检验机构 |
******有限公司 |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构成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0元,上缴国库。
(三)当事人整改情况及复查结果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积极整改,认真分析不合格原因,并严加管理。
?
五、德保县农兰梦蔬菜经营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 |
No:SP****** |
食品名称 |
尖椒 |
抽样日期 |
2024年9月11日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德保县农兰梦蔬菜经营店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噻虫胺项目 |
检验机构 |
百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出以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53.40元;2.罚款2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2253.40元,上缴国库。
(三)当事人整改情况及复查结果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能针对抽检不合格原因进行整改,主动召回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并加强索证索票工作。
?
六、德保县老沈水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 |
No:SP****** |
食品名称 |
香蕉 |
抽样日期 |
2024年9月10日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德保县老沈水果店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噻虫胺,噻虫嗪项目 |
检验机构 |
百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出以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2.罚款2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2100.00元,上缴国库。
(三)当事人整改情况及复查结果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能针对抽检不合格原因进行整改,主动召回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并加强索证索票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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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局 ?????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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