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号标注的内容为实质性要求,必须满足或优于该要求,否则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一、采购清单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单位 | 要求/备注 | 服务/货物/工程 | 所属行业 |
1 | 宜昌市长阳县2024年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何家坪、白氏坪)项目(EPC)监理服务 | 1 | 项 | 详见采购文件 | 服务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要求/备注说明
核心产品 |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一个核心产品(采购清单中作与核心产品“相同〈或同一〉品牌”要求的产品,视为一个核心产品),并以“核心产品”在采购清单要求/备注栏中标注。 |
节能产品 | 采购清单要求/备注栏中注明“节能产品”的标的,为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依据财库〔2019〕9号文的规定,应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
进口产品 | 采购清单要求/备注栏中注明“进口产品”的标的。可使用进口产品参加磋商。 |
适宜中小企业提供 | 采购清单要求/备注栏中注明“适宜中小企业提供”的标的,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全部或部分由联合体提供或进行合同分包。 |
合同分包 | 采购清单要求/备注栏中未注明“允许分包”的标的,不得合同分包。 |
1、项目名称:宜昌市长阳县2024年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何家坪、白氏坪)项目(EPC)监理采购项目;
2、项目概况:1.改造燃气市政中压管道16.22公里;2.改造燃气市政低压管道16公里;3.改造燃气庭院管道15.59公里;4.改造燃气立管8.5公里;5.更换调压箱28台;6.更换家用三件套1705套。
3、采购预算价:422400.00元,最高投标限价422400.00元。
4、采购范围:本项目EPC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勘察设计阶段监理;以及设计施工图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以及竣工后缺陷修复工程等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的监理。
1.合同履行期限:设计和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为本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合同工期的基础上再增加90天;保修阶段监理服务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年。
2.质量控制目标:同本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合同质量要求。
3.安全生产控制目标:达到《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2018)的合格标准,避免发生一般性安全事故,杜绝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4.监理费报价要求:
4.1.磋商报价应包括完成采购文件所确定的服务范围内业务所需的全部费用。
4.2.监理服务费用报价方式:本项目采用固定总价报价,其磋商报价应是完成采购文件所规定的所有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成交供应商的监理费一律不予调整。供应商应根据项目特点、企业自身实力报出有竞争性的报价。
4.3.保修阶段监理服务收费:工程保修阶段监理服务收费已包含在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中,不再另行支付。
5.付款:
(1)监理费支付节点与建安工程费支付节点一致,监理费支付进度款=监理费合同金额*(建安工程费进度款/建安工程费合同价)*80%。
(2)采购人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4日内向监理人支付至本工程合同价款的90%的监理服务费。
(3)工程结算经最终审核并完成相关签******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和担保公司保函等形式替代现金缴纳质量保证金的,支付至100%)。
******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和担保公司保函等形式替代现金缴纳质量保证金。
(5)支付合同款前承包人必须按财务部门要求提供合规发票,收到发票后5日内支付,逾期付款按照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6.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四、技术要求
1.监理规范包括《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和本工程专用的《项目监理规范》(如有),监理规范为本工程监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2.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该规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3年第35号”发布,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3.《项目监理规范》由招标人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的基础上编制,《项目监理规范》不得与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矛盾。凡《项目监理规范》与《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对同一章节的内容、要求和规定有不一致的,以《项目监理规范》为准;《项目监理规范》未列入的,仍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执行。
4.技术标准
4.1监理人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应执行现行国家的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包括地方规程,下同)。
4.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实施所引用的标准、规范、规程如有修改或新颁,除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外,其他新颁标准、规范、规程是否采用由委托人决定,监理人应监督承包人按委托人决定执行。
1.本项目不允许中标人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转包,如有发现,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视为中标人违约,并处以中标金额5%为违约金。
2.本采购文件未明确的其它约定事项或条款,待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订立。
第二章 评审办法及标准
一、评审方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二、评审程序
(一)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1.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按无效文件处理,不进入磋商,并告知有关供应商。
2.同品牌检查:
2.1单一产品采购(或非单一产品采购中的核心产品),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磋商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
2.2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一个核心产品(采购清单中作“与核心产品相同〈或同一〉品牌”实质性要求的产品,视为一个核心产品),并以“核心产品”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载明,评审时按前款规定处理。
2.3有效磋商品牌不足3家的应按废标处理。
(二)响应文件澄清
1.评审期间,对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可以以书面的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2.供应商应按照磋商小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是其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以书面的方式加盖电子印章后提交。
(三)磋商程序
磋商小组应当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
1.1磋商小组将按照系统随机的顺序决定供应商的磋商顺序,并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1.2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对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就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等内容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1.3磋商的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1.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的内容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将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以书面的方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1.5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原响应文件内容进行修正,并将修正文件以书面的方式经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提交磋商小组。逾时不提交的,视同退出磋商。
1.6修正文件与响应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磋商文件中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过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项目,磋商小组可以根据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的确认情况,进行多轮磋商,直到采购人代表最终确认采购需求为止。
2.3磋商程序同第一轮磋商。
3.1磋商文件中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的方式经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可以为2家)。
3.2磋商文件中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过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后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逾时不提交的,视同退出磋商。
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单价金额小数点或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最后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4)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5)修正后的报价应通过书面方式通知供应商,由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4.1磋商小组应对提交最后报价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审,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本章“三、评审标准”中的内容以及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响应情况进行综合比较和评价。
5.1报价合理性说明: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最后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最后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5.2价格扣除:
(1)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符合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小微企业)报价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扣除,对小微企业中的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采购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报价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计算评审基准价。
(2)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小微企业(含节能环保、创新产品企业)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监狱企业未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监狱企业中的小微企业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未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小微企业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不得享受相应的价格扣除优惠。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享受价格扣除优惠。
(3)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采购包,评审时不再进行价格扣除。
5.3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计算方法详见本章“三、评审标准”中的具体计算公式。
6.1评审过程中,各项分值一般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评审得分应当为商务评分、技术评分、报价评分之和。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汇总每个供应商的得分。
6.2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当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记载:
(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磋商小组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4)经磋商小组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6.3各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为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对各供应商评审得分汇总后的算术平均值。
7.1单一产品采购(或非单一产品采购中的核心产品),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且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磋商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确定或者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以投票方式确定一家供应商获得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资格,其它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
7.2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一个核心产品(采购清单中作“与核心产品相同〈或同一〉品牌”实质性要求的产品,视为一个核心产品),并以“核心产品”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载明,评审时按前款规定处理。
8.1磋商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可以为2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磋商小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得分相同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技术优劣顺序推荐。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
8.2磋商小组依据评审结果,按评审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向采购人推荐3家(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可以为2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并形成评审报告。
8.3磋商小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名,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9.1在竞争性磋商采购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9.2采购活动终止后,采购人应当将终止理由告知所有供应商。
10.1磋商小组发现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磋商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三、评审标准
(一)资格性审查表
序号 | 资格要求 | 须提供的资料 |
1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1)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 (2)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应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4)个体工商户应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5)自然人应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
2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由供应商对以下内容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供应商************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2)有专业担保机构对供应商******银行资信证明文件。 备注: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3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由供应商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4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由供应商对以下内容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1)供应商依法缴******银行代扣(代缴)转账凭证等均可);(2)供应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12个月内(至少有1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交纳清单);(3)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也应满足以上要求;(4)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税收的供应商,提供将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税收缴纳凭据;(5)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社会保险凭据;(6)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具有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障资金。 备注: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5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由供应商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6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由供应商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7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 由供应商提供书面承诺。 |
8 |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 由供应商提供书面承诺。 |
9 |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在“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的结果为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截图或下载存档)。 |
10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微企业)。落实《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等政策。 备注: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扫描件并加盖公章 |
11 | 特定资格要求 | 1.供应商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监理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 2.供应商拟派项目总监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少于2人(其中安全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人)、监理员不少于1人,须上传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若不在有效期内的,应由企业法人注册地的颁证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的文件或证明,并能如实反映上述考核内容。其中总监应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且证书上记载的工作单位为该投标单位,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监理工程师培训教育证书》;安全监理工程师应由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监理工程师培训教育证书》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担任;监理员应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监理工程师培训教育证书》或监理员培训证书。)(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 3.拟派项目总监在本工程实施期间最多只能同时担任三个工程的项目总监,且这三个工程所在地在宜昌市行政区域内。除此外不再承担其它工程项目监理任务。(提供承诺书) |
2.1资格审查当日应当核查供应商信用记录,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采购代理机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2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磋商的,应当核查联合体所有成员和信用记录,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信息。
(二)符合性审查表
序号 | 审查项 | 审查内容 |
1 | 磋商报价 | (1)总报价不超过项目(分包)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 (2)报价不存在缺项、漏项。 |
2 | 响应文件编制 | (1)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磋商书》; (2)不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磋商方案; (3)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盖章或签字(签章)。 |
3 | 响应的要求 | (1)提供所投服务确定的参数值或功能表述,明确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需求。 |
4 | 其他实质性要求 | (1)服务期限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2)磋商有效期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3)不存在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
5 | 围标串标情形 | 供应商不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使用同一电脑(机器特征值一致:如MAC地址等)或使用同一电子密钥,编制或上传电子响应文件。 |
6 | 其他无效情形 | 不存在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磋商情形 |
(三)评分标准
评分因数 | 评分项 | 分值 | 评分说明 | 类型 |
价格评议 | 价格分 | 15 | 磋商小组只对资格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价格评议,报价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审基准价和最后磋商报价)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分。 | 报价 |
技术评议 | 总体概述 | 5.00 | 根据工程概况以及现场现状表述的清晰程度进行评审。表述非常清楚得5分,清楚得3分,一般得1分,否则不得分。 | 解决方案 |
工程重难点分析 | 5.00 | 工程特点、实施难点分析及监理工作重点有针对性。非常合理得5分,合理得3分,一般得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解决方案 | |
工程质量控制 | 5.00 | 质量控制的方法和措施全面、科学、合理。非常合理得5分,合理得3分,一般得1分,否则不得分。 | 解决方案 | |
工程造价控制措施 | 5.00 | 工程造价控制的方法和措施全面、科学、合理。非常合理得5分,合理得3分,一般得1分,否则不得分。 | 解决方案 | |
工程进度控制措施 | 5.00 | 进度控制的方法和措施全面、科学、合理。非常合理得5分,合理得3分,一般得1分,否则不得分。 | 解决方案 | |
安全文明施工控制措施 | 5.00 | 安全和文明控制的方法和措施全面、科学、合理。非常合理得5分,合理得3分,一般得1分,否则不得分。 | 解决方案 | |
合同与信息管理措施 | 5.00 | 合同和信息管理的方法和措施全面、科学、合理。非常合理得5分,合理得3分,一般得1分,否则不得分。 | 解决方案 | |
合理化建议 | 5.00 | 根据针对本项目提出合理化建议的针对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评审。非常合理得5分,合理得3分,一般得1分,否则不得分。 | 解决方案 | |
商务评议 | 类似业绩 | 20.00 | 供应商近五年(从磋商截止日期往前推算)以来,供应商承担过(在建或已完成)市政工程监理业绩的每提供一个得5分,本项最多得15分。(在建监理的项目以签订监理合同时间为准,须上传中标通知书(如有)和监理合同的原件彩色扫描件;完成过的项目以竣工时间为准,同时提供监理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等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彩色扫描件。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提供不齐全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完全反映上述评审内容的视为无效业绩,无效业绩不得分) | 业绩 |
项目总监职业资格 | 5.00 | 项目总监具备国家壹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得5分。(须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 | 资质能力证明 | |
企业奖项 | 9.00 | 自磋商截止日期往前推算三年内,供应商监理过的项目获得国家级奖项(获奖或表彰,下同)的,每提供一个得9分,获得过省级奖项的每提供一个得4.5分,获得过市级奖项的每提供一个2.25分,本项最多得9分。考核时间以获奖证书或表彰文件上记载的发布时间为准。(同一项目只计取最高奖项,上传获奖证书(或表彰文件)原件彩色扫描件,若上传的以上证明材料不能完全反映上述考核内容的,还应上传其他证明材料的原件彩色扫描件进行补充,否则评委不予采信。) | 资质能力证明 | |
监理人员职称 | 6.00 | 拟派本项目监理人员中(除总监外)每增加1名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监理人员的加3分,本项最多得6分。(上传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 | 资质能力证明 | |
监理设施和设备 | 3.00 | 检测设备的配置或其委托检测的有关协议满足工程检测要求的程度。根据本工程特点,供应商拟投入本工程检测的设备仪器至少应当包括全站仪、水准仪、回弹仪、激光测距仪、电子秤、办公电脑,以上设备仪器齐全得3分,缺少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供应商自备检测设备的须上传相关检测设备的发票扫描件,供应商委托检测的须上传委托检测协议扫描件和相关检测设备的发票扫描件) | 资质能力证明 | |
专业配套 | 2.00 | 拟派本项目的监理管理人员专业配套齐全(安全管理、市政专业)。评委根据本工程特点,结合供应商拟派驻本工程的监理人员配备情况,每个专业配备一人得1分,最多得2分。(须上传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 | 资质能力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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