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5号),涉及我区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有限公司的姜。
(一) 根据 2024年保定高新区抽检计划,2024年8月27日抽检的姜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二) ******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的行为。
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证据材料。且对自己的行为有深刻认识,并承认错误,积极提交整改报告。该批次蔬菜销售量小,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在食品采购环节,能够查验并留存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详实记录食品的采购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案发后,当事人深刻认识到食品安全责任重大,主动提交整改报告。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免罚情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 整改措施: 严格把关食品采购验收操作规程,严终筛选供货商,供货商资质必须齐全,采购的食品、原料及食品相关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并做到及时索要票据,进货查验。监管人员已进行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