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定价方式:合同总价
2.付款方式:
按实结算开元站、广生站运维费用(2025年01月08日-2027 年12月31日,共 35 个月 24 天):共计******.00元。根据实际运营服务时间按季度支付。松雅湖站、板仓站、凉塘站运维费用(2025年05月01日-2027年12月31日,共 32 个月):共计******.00元。根据实际运营服务时间按季度支付。具体支付服务时间节点如下: 序号 | 时间节点 | 运维服务费(元) | 备注 |
1 | 2025年1月8日-2025年4月30日 | 106305 | |
2 | 2025年5月1日-2025年7月31日 | 209812.5 | |
3 | 2025年8月1日-2025年10月31日 | 209812.5 | |
4 | 2025年11月1日-2026年1月31日 | 209812.5 | |
5 | 2026年2月1日-2026年4月30日 | 209812.5 | |
6 | 2026年5月1日-2026年7月31日 | 209812.5 | |
7 | 2026年8月1日-2026年10月31日 | 209812.5 | |
8 | 2026年11月1日-2027年1月31日 | 209812.5 | |
9 | 2027年2月1日-2027年4月30日 | 209812.5 | |
10 | 2027年5月1日-2027年7月31日 | 209812.5 | |
11 | 2027年8月1日-2027年10月31日 | 209812.5 | |
12 | 2027年1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 | 139875 | |
收款账户: ******有限公司:************1)
3.预付款保函: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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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1-08 —— 2027-12-31 五、服务地点
长沙县城市驿站(开元站、广生站、松雅湖站、板仓站、凉塘站)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本项目履约验收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 号)要求及行业主管部门、甲方相关规定执行。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第四章 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执行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第四章 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执行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第四章 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执行
(6)履约验收标准:
对乙方的考核管理办法:详见附件二
(1)考核评价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与乙方以及由乙按照合同提供的劳务人员。
(2)考核评价原则
******管理局根据考核细则统计每季分值,根据考核分值拨付考核月度的费用。考核结果高于 90 分(含)的为优秀,不扣费用;考核结果低于 90 分的为良好,扣除当月拨付经费中服务费的 5%;连续三个月考核结果低于 80 分(不含)的辞退项目服务人员,并责成乙方重新派遣培训合格的服务人员,经甲方面试合格后上岗工作。
2.2 定期考核与随机抽查原则。依据考核细则的要求,对乙方就本项目的人员招录、专业服务培训方案、日常管理、业务工作上服务质量与服务态度、服务保障等方面进行抽查,对违反要求的进行扣分。
(3)服务期间如遇考核细则的细化、调整,乙方须无条件按采购人调整后的内容及要求执行。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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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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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乙方需限期整改,直至满足甲方需求。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5、审定乙方制定的驿站运维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监督使用人遵守;
6、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
7、甲方的有关部门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月进行全面的考核评定。甲方根据需要,可适时适度调整、补充考核办法,并有权按照考核结果支付管理服务费用;
8、如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驿站市民致伤、致残、死亡的,由乙方根据法律规定的过错责任承担民事刑事责任并支付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费用(可视具体情形协商解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损失金额伍万元以上)或管理严重失误对甲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含被媒体报道或被有效投诉),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经济责任;
9、积极协助乙方做好服务管理工作;
10、本项目采用服务费用包干方式,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除外)。
11、乙方所派驻的服务人员均需甲方认可,更换须经甲方同意或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有权直接向乙方配备的服务人员发出指令,服务人员收到指令后应即刻执行并服从安排;
1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进行全面的技术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拒绝甲方监督人员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题及时向乙方提出书面或口头改进意见。
13、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若由于甲方房屋质量问题非乙方自身原因造成安全事故,导致乙方、甲方、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县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中的驿站运维服务质量标准,对项目实行专业、规范、安全、高质量的运维管理;
5、对市民违反制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等措施;
6、有权按时从甲方收取运维服务费;
7、接受主管部门和甲方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管理期间尤其是上级下达突击性工作任务或涉及公共卫生事件时,必须无条件服从调度及安排。
8、乙方的员工应做到相关证件齐全,并将复印件送甲方备案,管理应符合长沙县政府及甲方要求;乙方工作人员工作失职或构成犯罪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乙方必须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遵守劳动法规,依法为员工(包括试用期工人)提供劳动安全保障。在合同执行期间,乙方人员工作时若发生工伤或发生意外伤害,由乙方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且不能因与劳动者纠纷影响到甲方;
10、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须亲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对外分包或转包。违反本项规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如因此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1、对管理范围内的物业和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12、在委托管理的区域内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乙方负相应的管理责任;
13、乙方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如因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甲方财物损失的,乙方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如管理失职或使用不当,造成设施毁损或给其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4、如遇政策性调整,如征地、拆迁等因素的影响,造成本项目无法进行,服务自然终止,乙方需无条件接受,产生的服务费用,由甲方按实与乙方结算,甲方并应赔偿因由此造成的乙方损失。
15、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其管理范围内的全部公共财产,并接受甲方指定专业机构的移交审核。向甲方移交时,要确保各项设施的性能良好,但该项设施因使用年限的正常损耗、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无法确保性能良好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个月内整改;
2、因乙方原因,直接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补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一个月内整改,限期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除上述情况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外,甲乙双方均不得提前解除合同,否则由提前解除一方按合同总金额的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4、合同实施期间,乙方的服务质量不符合甲方要求的,乙方必须按要求在十天内整改到位。如果经书面通知拒不进行整改或考核结果一年内有三个月低于70分,甲方有权解除服务合同,同时按考核细则实施的罚金,从应付的运维服务费中扣除。并要求乙方另行按合同总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
5、合同期满不再续签或提前解除,乙方必须在到期或接到解除通知后三日内退出服务场所,并无条件将物业和相关资料完好无损的交付甲方。若逾期,乙方须每日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6、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若逾期,在逾期15天内,甲方不支付违约金,若逾期超过15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的1%作为违约金。
7、甲、乙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均视为违约行为,违约******法院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保函费等合理费用。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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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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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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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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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