鸠江公安分局特巡警大队办公用房改造装修项目监理比价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鸠江公安分局特巡警大队办公用房改造装修项目监理
2、采购方式:网上比价
3、最高限价:71800元
5、资金来源:政府性资金
6******街道祥泰路与鸠兹创业街交叉口处,主要对办公场所和室外训练场所的总建筑面积约 2458.25平方米进行装修改造,包括场地平整、路面硬化、室内装修、外立面改造、水电气线路改造、设备采购安装等;本次招标范围为工程及设备安装监理。
合同履行期限:130 个日历天
7、采购要求:
7.1项目监理部成员至少 2 人(人员必须满足土建、安装、智能化设备、安全、资料等监理工作需求)。其中项目总监 1 人,专监或监理员1人,所有岗位都需要具备岗位证书。人员配置必须满足工程进度要求。总监提供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本项目拟任总监不得为退休返聘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提供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或省级监理工程师证书(证书中未明确专业的,以毕业证或职称证专业为准),监理员须提供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或省级监理工程师证书或监理员证书(证书中未明确专业的,以毕业证或职称证专业为准)。
7.2监理单位全权负责现场质量、安全、工程进度的管理,工程进度款的审核,并按“三控制、两管、一协调、一安全”原则和国家有关监理细则规定要求做好监理工作。
7.3本工程监理人的办公设施、食宿、交通、通讯等设备设施,均由监理单位自理。监理单位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自行办理监理人员、自有检测设备等相关保险。在本项目履行期间,监理单位监理人员的人员伤亡、自有检测设备的损毁,由监理单位自行承担。因监理单位原因造成建筑设施损失的,监理单位负责修复或赔偿。
7.4现场监理人员必须服从建设单位现场调度。项目开工以后,总监应常驻现场,到岗考勤率应达到80% 。如确实不能到岗,应及时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且须经业主单位同意后方可,否则将按合同进行违约处理,违约三次视为根本违约,建设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并将监理单位清退出场,同时抄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因此对建设单位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监理单位承担。监理部其余人员必须按计划每日全员到岗,请假须按要求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经委托人现场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否则按缺勤处理,建设单位有权合同条款进行违约处理。
7.5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监理单位履职不到位出现质量或安全问题,建设单位有权按合同约定扣除违约金,同时监理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7.6工程开工后,监理单位应落实监理日报制度,并每月上报当月监理月报。监理单位必须做好监理日志的填写工作,每月将监理日志随当月监理月报原件一并上交至建设单位。
7.7应做好监理资料确保在项目竣工后7个工作日内全套资料提交至建设单位。
7.8其他违约要求见附件合同。
8、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自监理协议(合同)签订之日起直至项目通过验收且质保期满(暂定为130日历天)。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监理单位资质要求:须具备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乙级资质(或以上)的独立法人。
3、项目负责人(总监)资质要求:拟任本项目总监应具有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资格。(必须是本单位人员(注册证书注册单位应当与投标人名称一致,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总监)投标截止之日前6个月内任意3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项目负责人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本项目拟任项目负责人(总监)不得为退休返聘人员。
三、报名时间及方式
1、报名时间:2024年4月29日 10:00至2024年5月7日10:30。
2、报名方式:报名方式: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比价进行报价,报价单位以金额形式报价,费用一次性包干。本项目建设单位不提供办公场所;报价单位所提供的报价为完成该服务项目的所有费用,后期不做调整,包含但不限于交通费、食宿费、会务费、专家费、资料费以及其他为完成本服务项目产生的所有费用。非报价单位原因导致服务周期延长,报价单位不承担违约责任,报价单位不得因此要求增加任何咨询服务费。
3、询价选取方式:根据网上报价。满足5家及以上报名单位的,去除一个最低价和一个最高价,取其他报价平均值,高于平均值的最低报价为成交候选人。报名单位多于3家(含)少于5家(不含)的,取所有报价平均值,高于平均值的最低报价为成交候选人。报名单位少于3家,则重新组织采购。若出现相同报价的成交候选人,选择系统编号最小的报价单位。(各报价单位报价前必须进行调查了解,以便报价单位获取有关编制报价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报价应包含工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报价单位应充分考虑自身实力、市场风险等因素,合理报价。如有0元报价者需提供证明材料来说明其报价的合理性。)
4、由于系统中无法上传资格审查文件,因此在报名时间截止后的3个工作日内,成交候选单位须提供书面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报价文件、人员资格证书文件(项目部所有人员均须是本单位人员,提供报价单位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报价截止之日前连续3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派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报价单位或者报价单位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本项目拟任项目负责人不得为退休返聘人员,其他人员如有退休返聘者提供签订的劳动合同等材料)。******管理中心综合科。到期不能提供上述材料或者提供材料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单位报价不能被认定为有效报价,采购人将从高于平均价的其余报价中从低到高依次替补。
四、付款及结算
1、付款方式:按工程月进度对应的监理服务费支付至8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完成竣工备案、办理完移交手续且提交完全部监理资料后,付至进度款对应的监理服务费的90%;工程经施工单位办理结算最终审计确认后付至最终审计价对应监理服务费的97%;余款3%作为质保金,待缺陷责任期满无质量争议后一次性无息付清。
2、本工程缺陷责任期 2 年,质量保修期 5 年,均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以上所有付款均需达到支付条件,按发包人要求办理请款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根据发包人要求开具正规发票,提交发票后 7 个工作日内支付。如未按本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办理付款申请手续,发包人有权顺延付款且不视为违约。
四、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管理中心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九华北路 715号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钱工 电话:******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管理中心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鸠江区 ;
3.工程规模: 。
4.中标合同价: 。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
五、签约酬金
。
包括:
1. 监理酬金:/。
2. 相关服务酬金:/。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
计划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
建设周期为130日历天(同施工工期),监理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质保期满止,包括施工阶段监理、 竣工验收阶段监理、缺陷责任期及保修阶段监理。
2. 相关服务期限: / 。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 订立地点:******办公室。
3. 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叁份。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 的代理人:(签字)
******银行: ******银行:
账号: 账 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招标文件、本监理合同、中标通知书、监理投标文件。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 对施工图纸审查、工作界面的划分、建设全过程监理以及发包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并完成工程变更协调、工程变更合理性审核、工程变更清单控制价编制、工程变更费用审核、经济签证的审核和工程结算的初审,对工程的工期、质量、造价及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进行有效控制,并在实施过程中进行合同管理、档案、信息管理、竣工、移交管理等相关工作,同时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等。保修期间如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接业主通知后参与调查、分析,确定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责任,并负责监督责任单位修补工作。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1)本项目工程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工程及工程保修期等一切监理工作,提供项目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直至项目完成竣工验收、移交、审计等工作。(2)实现工程例会制度及监理月报制度:每月25日前向业主汇报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情况。(3)严格遵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履行监理职责。(4)对进入现场的原材料进行检查验收、见证取样等。(5)对工程各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6)按国家颁布的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及监理大纲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理、检查、验收。(7)监理人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和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技术要求,按施工企业投标承诺质量标准进行监理。工程施工质量的报验工作由监理人监督承包人完成。遇有质量问题,必须按质量承包等级要求返工纠正或停工处理,未纠正或停工处理而造成损失的由监理人承担。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本工程以施工设计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书、技术联系单、各类试验报告、产品合格证书等有关资料和合同规定的条款为依据,按国家颁布的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及监理大纲进行监理、检查、验收。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监理招标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设计文件、地勘报告及变更通知、国家和地方现行工程设计、市政技术标准及验收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评定标准。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执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9条补充条款约定。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参与监理合同的签订,施工图纸的修改,办理隐蔽工程签证,指导施工、检查工程质量、组织竣工验收、工程施工阶段质量、施工材料检验、投资、进度控制,合同信息、安全管理及协调工作,保修期的质量检查。
在涉及工程延期 / 天内和(或)金额 /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必须经发包人要求或同意 。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1、监理规划、细则、方案开工前提交,各一份; 2、每日进行监理日报,每周召开工程例会,每月25日向业主上报监理月报汇报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情况以及其他业主需要的材料,按照工程建设需要组织召开调度会;3、专项报告根据委托人要求的时限及时完成 。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不提供。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 。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7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建筑安装工程费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银行发布的同期存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 人民币 ,比例为: / ,汇率为: / 。
5.3 支付酬金:
5.3.1监理酬金: 元。
5.3.2本合同监理费用包括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所需的全部成本、利润、税金等全部费用(委托人给予的奖金除外)。
5.3.3基于履行合同的需要,乙方增加监理人员所产生的费用视为包含在监理酬金中,不得因此要求增加监理费。
5.3.4 付款方式:1、付款方式:按工程月进度对应的监理服务费支付至8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完成竣工备案、办理完移交手续且提交完全部监理资料后,付至进度款对应的监理服务费的90%;工程经施工单位办理结算最终审计确认后付至最终审计价对应监理服务费的97%;余款3%作为质保金,待缺陷责任期满无质量争议后一次性无息付清。2、本工程缺陷责任期 2 年,质量保修期 5 年,均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以上所有付款均需达到支付条件,按发包人要求办理请款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根据发包人要求开具正规发票,提交发票后 7 个工作日内支付。如未按本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办理付款申请手续,发包人有权顺延付款且不视为违约。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
6.2 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 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2) 种方式:
(1)提请 / ******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的 ******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8.8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9. 补充条款
9.1 监理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分阶段细化人员、设备配置,并于合同签订后 7日内上报委托人。因施工单位人员、机械、材料、资金投入不足或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且监理人未按照监理规范及合同等履行监理职责的,监理人承担以下违约金:工程延误超过合同工期 10%以下的,每延误一天,监理人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二(最低不少于 1000 元/日)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工程延误超过合同工期 10%以上的,每延误一天,监理人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五向委托人支付的违约金(最低不少于 2000 元/日)。
9.2 除按以上标准收取违约金外,依据芜湖市信用评价管理相关规定(现行制度及文号)进行信用评价、依据芜湖市标后不良行为披露相关规定(现行制度及文号)进行不良行为披露等。
9.3 1.监理人员要求:1、中标人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时所报项目总监及合同中约定的其他监理人员; 确需更换的, 须报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人员的执业资格、业绩、获奖情况等条件不低于招标要求的资格条件及评标的获益条件, 并承担以下违约金: 项目总监按合同价 3% /人次( 最低不少于3 万元/人次, 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人次),其他监理人员按合同价 1%/人次( 最低不少于 1 万元/人次, 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人次) 。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中标人不得更换, 否则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 由此造成的损失, 中标人自行承担并赔偿可能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
2、在项目实施期间, 投标书中承诺的监理项目部成员( 按施工进度计划要求配置) 必须常驻施工现场( 考勤要求在不低于芜湖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考勤管理的通知》( 公管〔2021〕62 号)
基础上, 具体在合同中约定) , 否则视为中标人违约, 由中标人承担一切违约责任。监理部成员(含项目总监, 下同) 考勤实行现场签到制: 中标人应按规定使用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考勤系统或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标后监管系统进行考勤管理;如需要请假,应通过考勤系统或书面方式向招标人请假,招标人同意后,方可离开。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监理部成员缺勤的或监理部成员在考勤中弄虚作假的, 经招标人确认后, 承担以下违约金:监理合同金额 2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总监每月缺勤在 50%以内的每缺勤一天支付违约金 2000 元, 每月缺勤在 50%以外的部分每缺勤一天支付违约金 4000 元;其他监理部成员每缺勤一天支付违约金 500 元/人次。
3、以上违约金由监理人自更换人员或未按规定考勤行为被认定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至委托人指定的账户,逾期未支付的,委托人有权在监理费中扣除。项目总监连续两个月出勤率低于50%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关经济损失。
9.4.监理人违反人员到岗履职要求约定,除按以上标准收取违约金外,依据芜湖市信用评价管理相关规定(现行制度及文号)进行信用评价、依据芜湖市标后不良行为披露相关规定(现行制度及文号)进行不良行为披露等。
9.5.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在其他项目中兼任总监理工程师(采用总监理工程师承诺书1)。
9.6. 项目监理部成员至少 2 人(人员必须满足土建、安装、智能化设备、安全、资料等监理工作需求)。其中项目总监 1 人,专监或监理员1人,所有岗位都需要具备岗位证书。人员配置必须满足工程进度要求。项目监理部成员 人(含总监),拟派人员为 。
总监提供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专业监理工程师须提供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或省级监理工程师证书(证书中未明确专业的,以毕业证或职称证专业为准),监理员须提供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或省级监理工程师证书或监理员证书(证书中未明确专业的,以毕业证或职称证专业为准)。
9.7.因监理人违约导致工程施工受影响或工期延误的,监理人赔偿委托人相应损失,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违约责任。
9.8.人员现场管理及考勤要求:项目开工以后,总监应常驻现场,到岗考勤率应达到80% 。如确实不能到岗,应及时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且须经业主单位同意后方可,否则将按合同进行违约处理,违约三次视为根本违约,建设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并将监理单位清退出场,同时抄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因此对建设单位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监理单位承担。监理部其余人员必须按计划每日全员到岗,请假须按要求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经委托人现场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否则按缺勤处理,委托人有权按补充条款 9.3条进行违约处理。
9.9施工期间监理人负责对施工单位项目部人员进行考勤,若发现监理人弄虚作假,视为监理人违约,按照补充条款的相关条款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责任。
9.10.监理人应严格履行各项职责,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对进度、质量、安全负有监管职责。(1)对总包(施工)单位施工进度计划进行合理化审查,出现进度滞后时要第一时间书面通知总包(施工)单位,并提出赶工建议和措施,否则,视为监理人违约,按1000元/次支付违约金;(2)凡发现监理人在质量、材料进场、检测、日常履职等方面把关不严、控制不力,造成隐患的,视为监理人违约,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次。(3)项目施工期间出现安全隐患问题,监理人书面告知总包(施工)单位并要求总包单位限期整改,发生安全事故的,监理人承担监理失职的法律责任并视情况最低按照1万元/次支付委托人违约金,最高承担全部监理费。
9.11.本工程监理人的办公、食宿、交通、通讯等设备设施,均由监理人自理。监理人于合同签订之日起 7日内,自行办理监理人员、自有检测设备等相关保险。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监理人员的人身伤亡、自有检测设备的毁损,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建筑设施损毁的,监理人负责修复或赔偿责任。
9.12.合同签订后 7日内,监理人应结合本工程设计、施工的特点编制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理规划,并向委托人报送。在合同履行期间,监理人应及时向委托人提交分部分项工程监理细则和阶段性监理工作报告,并做好监理日记,委托人有权在施工过程中对监理资料进行抽查,如无相关单项资料,视为监理人违约,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1000 元/次。
9.13.本项目合同签订后,监理人应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积极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委托人完成报审工作。监理人必须配合委托人完成市城建档案馆资料归档工作,否则,视为监理人违约,按 5000元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9.14.监理人应在项目实施阶段,按规范要求及时将监理资料整理、存档,并及时做好信息采集、工程资料整理和法律、规范及合同条款规定的其他工作,如监理人不能及时完成该项目工作,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另行支付违约金 2000 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9.15.(1)工程开工后,监理人应落实监理日报制度,并每月上报当月监理月报。监理单位必须做好监理日志的填写工作,每月将监理日志随当月监理月报原件一并上交至委托人。
(2)监理人每月对施工现场进行抽查(包括但不限于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安全、质量的集中检查等),每月抽查率不低于30%,并在抽查后3日内将抽查结果和建议报送委托人,否则,视为监理人违约,按1000元/次支付违约金。
9.16.监理人必须严格执行委托人工程设计变更及签证制度,及时办理工程签证相关手续,当月已完工程量必须在次月10日前予以确认,否则委托人有权拒绝确认,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监理人承担。
9.17.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得接受施工单位任何形式的吃、请、礼物及有偿消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贿赂委托人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即视为监理人违约,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工作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按监理费的3%追究监理人违约责任,并由监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9.18.委托人可随时检查工程进度情况、监理人员工作情况以及监理资料是否符合要求等,监理人应同时积极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并按规定及时整改。
9.19.监理人应当配合委托人办理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如监理人不及时履行义务,因此影响工程进度的,视为监理人违约,由监理人按照补充提条款 9.1 条约定赔偿委托人相关损失。
9.20.监理人不能有效的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视为监理人违约,委托人有权终止或解除本合同,不支付任何费用,同时监理人还应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因监理人违约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视情况轻重,由监理人按暂定监理费总额的5%至15%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9.21.本工程监理过程中,若监理人未及时进行协调沟通,造成项目工期延误、增加工程量等,委托人有权视情况扣除监理人违约金(按照最高不超过合同价15%/次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交至委托人指定账户)。
9.22.监理人在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和决算后,必须在10日内审核完成,监理应认真审核工程竣工资料,总监签字后方可上报委托人,否则,视为监理人违约,按照5000元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9.23.工程保修阶段,如出现质量问题,委托人通知监理人后,监理人应到场并积极组织协调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否则,视为监理人违约,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1000元/次,直至质保金扣完,不足部分委托人有权追偿。本工程保修期5 年,自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9.24若超期仍未竣工验收的,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职责,委托人不额外增付监理费用。
9.25.如有部分零星项目的监理(如智能化等),监理人无偿配合委托人,按要求完成监理工作。
9.26.所有违约金款项监理人需支付至委托人指定账户,监理人拒不支付的,经催告后委托人有权直接从应付监理费中扣除。
9.27.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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