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正环责改〔2024〕13号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bng55l2w
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安场镇东坝村陈教组68号
******************有限责任公司正安县安场镇桥溪河煤******有限责任公司正安县安场镇桥溪河煤矿30万t/a兼并重组项目,于2024年9月建成投产,截止执法检查时未完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4年11月8日制作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1月8日制作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相关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正安分局执法人员现场取证材料等书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我局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正安县安场镇桥溪河煤矿30万t/a兼并重组项目立即停止生产,采取相应措施(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完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骆军???????????? 电 话:0851-******
地址:贵州省正安县综治中心大楼(原政务中心大楼)11楼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中队
遵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