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项目名称
审批类别
许可内容
行政相对人名称
决定日期
许可生效日期
许可截止日期
许可机关名称
备注
凌环管〔2024〕9号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普通
关于凌云县上蒙加油站项目环境影响的批复
******有限公司广西百色销售分公司
2024/11/7
202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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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凌云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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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示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三、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百色市凌云县泗城镇新秀社区西灵小区298号百色市凌云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0776-******,电子邮箱:******:533199。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凌环管〔2024〕9号关于凌云县上蒙加油站项目环境影响的批复
凌环管〔2024〕9号
关于凌云县上蒙加油站项目环境影响
的批复
******有限公司广西百色销售分公司:
******有限公司编制的《凌云县上蒙加油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的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性质为新建,项目凌云县乐百高速镇洪高速路出口左侧(106°33′49.97″,24°19′42.46″)。项目总占地面积为3928.44m2,总建筑面积为787.98㎡,主要建设站房、罩棚、加油区、储油区、卸油区等。建设规模为新建加油站一座,油罐总容量为120m3,计算容积105m3(柴油折半计算),其中包括1个30m3埋地卧式柴油罐、1个30m3埋地卧式92#汽油罐******办公室、员工休息室、配电室、便利店及厕所、发配电间等配套设施。项目投资42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0万元,占总投资的4.7%。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
主体工程:营业站房(占地面积192.92m2、建筑面积385.84m2、二层结构)、加油罩棚(型钢结构、建筑面积188.23m2、投影面积346.45㎡)、油罐区、设置3台四枪加油机、光伏车棚(建筑面积145.31m2、投影面积145.31㎡、设置9个充电位)、遮雨棚(建筑面积68.60m2、投影面积137.2㎡)。
******消防系统、卫生间。
储运工程:油罐总容量为120m3,计算容积105m3(柴油折半计算),其中包括1个30m3埋地卧式柴油罐、1个30m3埋地卧式92#汽油罐、1个30m3埋地卧式95#汽油罐、1个30m3埋地卧式98#汽油罐。
公用工程:供水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
环保工程:废水处理系统(化粪池、1个隔油沉淀池、1个沉沙池)、废气处理系统(卸油油气回收系统、加油油气回收系统)、固废处理系统(危废暂存间、垃圾收集桶)、噪声处理系统(厂界围墙隔声、消声减震措施)、地下水风险防范措施。
二、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后,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我局同意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公司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过程中,严格履行建设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环境管理,切实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主要废气为施工扬尘、施工机械废气、运输车辆扬尘,通过设施围挡、洒水、盖布等方式降低粉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运营期间主要为卸油作业、加油作业、储油罐呼吸等排放的非甲烷总烃,以及过往车辆产生的汽车尾气等,以无组织的形式排放。加油站站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加油站厂界非甲烷总烃执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的排放标准。
(二)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做好雨、污分流排水系统。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场地清洁废水、洗车废水。生活污水经化******有限公司处理。项目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
(三)落实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隔油池废油及含油底泥、清洗油罐油渣、含油抹布、含有或沾染毒性废弃包装物、容器等固体废弃物。化粪池污泥定期清掏后运至环卫部门指定地点;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隔油池废油及含油底泥、清洗油罐油渣收集后交由有处理资质单位处理,即清即运走,不在站内储存;含油抹布、含有或沾染毒性废弃包装物、容器等固体废弃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规定。
(四)落实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场地设置围栏,建筑物外部也应采用围挡措施,严禁在午间12:00-14:30和夜间22:00-次日6:00期间施工,优先选择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要求建设单位对区域机动车要严格管理,车辆进出站设置减速到限制进站车速,禁止鸣笛;通过采取设备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确保项目东面、北面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南面、西面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4类标准。
(五)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分区防渗原则进行设计和建设,做好地下水污染防控工作。对加油区地面、卸油区地面、储油罐区及地下管线、危废间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处理,对洗车区、隔油池、化粪池、站内道路等其他区域采取一般防渗处理。
(六)按照《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按相关要求按时修订污染事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该项目vocs排放总量按《报告表》要求进行控制。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运行的具体时间,试运行前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营。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擅自投入试运行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未通过擅自投入运行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项目在5年内建设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环保措施发生变动(与批复内容不符)、二期工程建设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请百色市凌云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百色市凌云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7日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