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根据《泰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操作规程》第十三条之规定,现将该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2025年4月2日-2025年4月9日(5个工作日)。
电话:0523-******
通讯地址: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数据局
联系人: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数据局项目建设处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审批意见决定要求听证。
项目名称
年产30万只集装桶项目
建设地点
泰州港核心港区中部片区规划一路(现民强路)北侧
建设单位
******有限公司
环评机构
建设项目概况
******有限公司位于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泰州港核心港区中部片区规划一路(现民强路)北侧,其“年产120万件气弹簧、200万台滑板车和通信器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4年1月16日经原泰州市高港区环境保护局审批同意。建设单位在完成1#厂房土建施工后,由于市场原因停止了年产1******有限责任公司,西半部分闲置至今。现建设单位经广泛市场调研并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数据局备案同意(备案号:泰高新数备〔2024〕171号),拟投资52000万元在现有厂区内建设年产30万只集装桶项目。项目对原1.9万平厂房维修改造并拟建设2栋厂房,购置大中空吹塑机等主要设备约100台套。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30万只集装桶的生产能力。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项目运营期吹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进行处理后通过15m高1#排气筒排放,粉碎颗粒物经密闭收集、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后通过15m高2#排气筒有组织排放,在采取上述治理措施后,项目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有组织排放能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表5中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特别排放限值,可实现达标排放。
因集气效率,项目有少量无组织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产生。因产生量较少,经自然通风扩散后,其厂界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能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表9中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浓度限值,可实现达标排放。
******有限公司集中处理。
项目运营期主要高噪声设备设施为吹塑机、粉碎机、自动网片焊接机、空压机、冷却塔等生产设备和公辅设施,主要设备设施噪声声级大体介于80~90dB(A)之间,为白天1班、每班8h运行。在采取相应的隔声降噪治理措施后,项目所在厂区厂界噪声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3类标准要求,可实现达标排放;同时项目所在地周围50m范围内无声环境敏感目标,不会发生噪声扰民现象。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金属边角料、废包装材料、除尘灰、废除尘袋、模头废料等一般工业固废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金属边角料、废包装材料定期交由综合利用单位回收利用,除尘灰、废除尘袋、模头废料委托有处置能力的一般固废处置单位处置。废活性炭和活性炭过滤棉、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油桶、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暂存在危废暂存间内并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在采取相应的处理处置措施后,项目固废为零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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