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自然资规函〔202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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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南充至成都高速扩容工程土建施工
经开区临时用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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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南充至成都高速扩容工程土建施工经开区临时用地的申请》收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有限公司临时使用遂宁市船山区新桥镇新桥村1、4、5、6、7、8、9、10、11、12、13组和村集体的7.0539公顷土地(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6.0394公顷、园地0.0742公顷、林地0.3207公顷、其他农用地0.4888公顷、建设用地0.1153公顷、未利用地0.0155公顷)作为南充至成都高速扩容工程土建施工临时用地,用于材料堆场。
二、你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按照批准的规划用途依法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和修建永久性建筑,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三、该宗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3年,从本批复之日起计算。使用期限届满,你单位应按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自行拆除该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貌和环境质量,复垦验收后将土地归还原土地所有者。
四、你公司应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提交给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传系统进行备案。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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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