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 |
No:SP20241840 |
食品名称 |
长豆角 |
抽样日期 |
2024年8月29日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有限公司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倍硫磷项目 |
检验机构 |
百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购进长豆角时未能查验供货商的身份证件,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进货时未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长豆角及购进长豆角时未能查验供货商的身份证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6.66元;3.罚款5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5046.66元。
(三)当事人整改情况及复查结果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能针对抽检不合格原因进行整改,主动召回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并加强索证索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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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德保县足荣建琛哥家禽鲜鱼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 |
No:BFSQE******1C |
食品名称 |
红萝卜 |
抽样日期 |
2024年8月29日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德保县足荣建琛哥家禽鲜鱼店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甲拌磷项目 |
检验机构 |
******有限公司 |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红萝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玖元肆角(¥:59.40);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仟零伍拾玖元肆角(¥:1059.40),上缴国库。
(三)当事人整改情况及复查结果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能针对抽检不合格原因进行整改,主动召回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并加强索证索票工作。
?
三、德保县万客来生活超市中心
(一)抽检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 |
No:BFSQE080568018C |
食品名称 |
香蕉 |
抽样日期 |
2024年8月28日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德保县万客来生活超市中心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吡虫啉项目 |
检验机构 |
******有限公司 |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香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出以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伍元捌角肆分(¥:55.84);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整。
以上罚没款金额共计人民币壹仟零伍拾伍元捌角肆分(¥:1055.84),上缴国库。
(三)当事人整改情况及复查结果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能针对抽检不合格原因进行整改,主动召回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并加强索证索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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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局 ?????
2024年1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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