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1月份我局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服务中心
邮编:164700
电子邮箱:******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拜泉县丰产乡有利村水稻加工标准化厂房和配套基础设施项目
|
拜环行审【2025】001号
|
2025年1月20日
|
拜环行审[2025]001号
拜泉县丰产乡有利村水稻加工标准化厂房和配套基础设施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拜泉县丰产乡有利村委会:
你处报送的《拜泉县丰产乡有利村水稻加工标准化厂房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丰产乡有利村。建设性质:新建。生产车间一栋,占地面积1080m2,新建1条大米生产线,年加工水稻1.08万t,******办公室电采暖
总投资676.26 万元,环保投资42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6.2%。
经审查,该项目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在此地点开工建设。
二、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的基础上,应做好以下工作:
建设期间采取防尘、防噪声措施,减轻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如需夜间施工,必须向环保部门提前进行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建筑垃圾要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以免污染环境。
1、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生产用水为抛光、碾米过程添加水,水分最终损耗或进入产品内,因此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的废水仅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外运堆肥,不外排。
2、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大米加工过程采用密闭生产线,废气污染源主要为水稻卸粮粉尘、上料粉尘和大米加工过程产生的粉尘。上料口设置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大米加工生产线密闭且各工序配套布袋除尘器。上料口以及各工序产生的粉尘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有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原粮库封闭,降低装卸高度,生产车间封闭,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选择低噪声设备,安装时对所用的高噪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和软连接和隔声消声措施。采用厂房隔声、基础减振、厂区绿化等措施,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其余厂界噪声执行2类标准。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职工生活垃圾、清选杂质、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废布袋。生活垃圾、清选杂质、除尘器收集粉尘、废布袋均由市政部门统一处理。
5、做好应急预案。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监测计划。工程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 5 年工程才开工的,应当在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本项目由拜泉******执法队负责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齐齐哈尔市拜泉生态环境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主 题 词: 环保 工程 建设 批复 齐齐哈尔市拜泉生态环境局 2025年 1月 20日
共印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