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建设用地,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
************法院委托我单位(福建省闽南地质大队)进行本地块环境调查评价工作。现将该地块调查情况公示如下:
一、项目概况
******法院审判法庭************法院审判法庭一期地块,西至印石北路,北至空地,占地面积3376m2,本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17.61858°,北纬24.13763°。
******法院绿化区。历史上本地块作为漳浦县良种繁育场,未涉及工业生产。根据规划,该地块规划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1)。
二、调查结论
通过对本地块资料收集分析、人员访谈及现场踏勘,结合现场快筛结果******法院审判法庭室外配套附属工程项目地块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本地块土壤环境状况可接受,土壤环境调查工作可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地块可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1)。
三、业主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法院
通讯地址:漳浦县绥安镇蓝理中路10号
联系人:杨伟森 联系电话:******
四、报告编写单位及联系方式
编制单位:福建省闽南地质大队
通讯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漳华路34号
联 系 人:小王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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