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有限公司扩建办公厂房及增加酒类生产项目进行现场勘查及监测,在此基础上,公司编制本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据。
******有限公司扩建办公厂房及增加酒类生产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公示如下:
******有限公司扩建办公厂房及增加酒类生产项目(阶段性)
******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福州市连江县敖江经济开发区庄臣工业园
公示内容:验收意见,详见附件。
公示时间:2025年3月18日-2025年4月15日
联 系 人:钱工
联系电话:******
公示期间,公众可以通过邮件、邮寄信函(以邮戳日期为准)等方式提出意见,发表意见的公众请注明发表日期、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根据需要反馈。
202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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