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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于2024年12月24日收到质疑人现场递交的质疑函,对鱼峰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租赁服务(项目编号:LZZC2024-C3-030040-GXJH)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质疑。针对质疑人提出的质疑内容,并对质疑内容进行逐项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该服务要求的招标参数,项目采购需求一览表中标注“★”号的技术参数以及“....检测报告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厂家公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项目评分标准设置的产品性能要求:“竞标人所提供的产品均能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要求,项目采购需求一览表中标注“★”号的技术参数,为重要技术指标、功能条款,将作为产品性能评审依据。标注“★”号的参数均能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合格有效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厂家公章,(竞标文件中逐点应答出检验报告具体位置),得12分,满分12分;每存在一项标“★”技术参数不能提供检测(验)报告或检测(除)报告中无体现的扣2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事实依据: (1) 招标文件采购需求里,产品技术参数标“★”项一共有11项,经沟通市场主流安防设备厂商后,均表示检测(验)报告不能完全体现标“★”技术参数,因此在这部分内容里设置“★”号。指向特定的供应商,具有很强的唯一性和排他性,排除了其他潜在供应商,影响了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是不合理的要求。
经查证,摄像机通常采用的检测(验)依据是GA/T 1127-2013《安全防范视频监控摄像机通用技术要求》,也是中国公共安全行业的推荐性标准。招标中标注“★”的技术参数均为企业自愿检测/认证的技术参数,超出了通用技术要求的检验检测范畴,明显是为满足特定设备厂商的技术参数而设置的。其他厂商即便是满足某些技术参数,却因在其自愿检测(验)申报中未进行检测(验)申请,或者在得知招标要求后来不及完成检测(验),致使评审被扣分从而失去竞争能力。
(2) “......测报告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厂家公章”首先,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而要求检测报告加盖厂家公章与产品(服务)的质量好坏并无直接关联。举个例子,相同的投标产品,有厂家盖章的检测报告就得分,没有厂家盖章的检测报告就不得分,明显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其次,将厂商授权盖章作为评分项,厂商给哪个投标人授权盖章,哪个投标人就获得该项得分,得分综合得分最高者成为中标人。如此评分是厂商在评分而不是评标专家在评分。厂商授权盖章作为评分项,限制了其他有着合法产品来源的供应商。如果加盖厂家公章只是为了确保产品的来源合法,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而不是盖章。其他多种方式可以是,销售合同、发票、合格证、条形码、机器出厂串号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质疑事项2:该服务要求的某些招标参数,指向特定品牌。
事实依据:产品高位高清人脸抓拍监控摄像机要求:“7、具备4颗补光灯,灯杯为鳞片状,补光灯开启后,正面不可见补光灯灯珠。”“10、★设备具有耀光抑制功能,耀光区域≤1%,设备支持重瞳检测抓拍功能,可通过IE浏览器或客户端开启/关闭重瞳检测抓拍功能。”其中的“灯杯为鳞片状”、“有耀光抑制功能,耀光区域≤1%”技术参数为某世品牌独有,该品牌在其官网重点介绍有相关功能,而国内主流安防厂商要么没有此类描述要么无法满足,具有很明显的排他性和指向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省排斥潜在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 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 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事项3:该服务项目评分标准设置的实施方案要求:“(1) 对监控点进行设计,按照设计标准出具点位设计报告内容包括监控点 设计(包括监控点安装地点及经纬度、安装位置图示及接入传输网络点 位设计图,现场照片不少于2张)。所提供资料不完整规范的列为未达 到采购需求点位。
一档(4分):项目实施方案设计简单,提供简单的技术方法和思路,项目实施方案内容不满足采购需求。
二档(8分):项目实施方案设计简单,提供简单的技术方法和思路,项目实施方案内容满足采购需求,完成前端设备接入传输网络点 位设计(达到采购需求点位40%以上)。
三档(12分):项目实施方案设计简单,提供简单的技术方法和思路,项目实施方案内容满足采购需求,完成前端设备接入传输网络点 位设计(达到采购需求点位60%以上),提供详细针对性的实施安全措 施、施工应急保障方案。…
四档(18分):项目实施设计方案内容包含项目背景、建设标准及依据、前端设备接入传输网络点位设计(达到采购需求点位80%以 上);项目实施方案包含项目实施管理原则、技术方法和思路、前端设备接入线路平台搭建等建设内容的施工标准及规范、实施各阶段划 分及工作安排、项目实施管理、施工组织机构及装备、依据地形,结 合项目需求和技术要求对本项目监控点分布情况做出针对性的分析和详细设计、提供详细针对性的实施安全措施、施工应急保障方案培训计划方案。
五档(24分):项目实施设计方案内容包含项目背景、建设标准 及依据、前端设备接入传输网络点位设计(达到采购需求点位95%以上); 项目实施方案包含项目实施管理原则、技术方法和思路、建设内容的施工标准及规范、实施工作流程、实施各阶段划分及工作安排、项目 实施管理、施工组织机构及装备、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和工期保证措施、项目施工安装方案、项目管理相关制度及项目完工保障措施、依据地形,结合项目需求和技术要求对本项目监控点分布情况做出针对性的 分析和详细设计、提供详细、针对性的实施安全措施、施工应急保障方案、工程质量保证措施、项目风险及文明施工管理措施、系统测试及联调方案、培训计划方案。”
事实依据:本项目于2024年12月17日挂网公示,投标截止时间 为2024年12月31日9点20分,从挂网公示到开标仅14天时间,面对上述评分要求,要完成本项目90个前端安装点位的勘察、设计并提 供前端设备接入传输网络点位设计图,在没有提前准备的情况下,潜在 供应商是无法完成的,上述评分内容的设置限制潜在供应商参与政府 采购活动并有倾向特定供应商,对其他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
另外要提出的是,招标文件提供的点位清单,只有大概的位置描述,是否最终符合采购人需求,也需要沟通确认(方向、高度、具体的安装位置等还有待确认),而不同的供应商会根据自身的网络资源情况、施工工艺的选择,做出各不相同的设计。然而,仅凭这些前期的、未经采购人确认的设计并不能真正帮助采购人甄选供应商,相反,这可能无意中设置了不必要的“门槛”,增加潜在供应商的负担。
监控点设计这一实地勘察设计工作作为项目建设中的一环,本可以确定中标供应商以后,由中标供应商进行实勘并出具监控点设计(包 括监控点安装地点及经纬度、安装位置图示及接入传输网络点位设计图,现场照片不少于2张),中标供应商实勘中所产生的费用,可以通过合同价款得以补偿。然而,对于尚未确定是否能够中标的潜在供应商或最终未能中标的供应商来说,这样的要求就显得不太合理。要对点位进行实地勘察并出具监控点位设计,需要潜在供应商投入大量的人力、 物力以及时间成本,而这些成本花费极有可能“打水漂”,迫使那些没有“把握”的潜在供应商做出放弃投标的选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 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 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4:该服务项目评分标准设置的项目人员配备要求:“本项目拟投入不少于10人的项目团队,其中须分别拟投入技术负责人、实施负责人、运营维护负责人各一名,以及相关实施和运维服务团队成员。
(1)拟投入1名项目技术负责人(满分3分)拟投入项目技术负责人需同时具备安防系统工程师(高级)证书、具备信息与通信工程专业工程师证书、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
(2)拟投入1名项目实施负责人(满分3分)拟投入项目实施负责人需同时具备网络规划设计师证书、具备网络工程师证书、具备系统集 成项目管理工程师证书。
(3)拟投入1名项目运营维护负责人(满分3分)拟投入项目运营 维护负责人需同时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具备信息安全工程 师证书、具备网络工程师证书。
(4)拟投入实施和运维服务团队成员(满分3分)拟投入实施和运 维服务团队成员中有系统集成项目管工程师或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或 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CISE)证书的,每提供一人得1分,最高3分。
注:响应文件中提供人员相关证书扫描件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半年内任意1个月为投入相关人员缴纳社保的证明扫描件(供应商 或供应商上级单位缴纳均可);无缴费记录的,应提供由社保部门出具 的《依法缴纳或依法免缴社保费证明》扫描件。”
事实依据:(1)“本项目拟投入不少于10人的项目团队,其中须分别拟投入技术负责人、实施负责人、运营维护负责人各一名,以及相关实施和运维服务团队成员”、“响应文件中提供人员相关证书扫描件 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半年内任意1个月为投入相关人员缴纳社 保的证明扫描件(供应商或供应商上级单位缴纳均可);无缴费记录的,应提供由社保部门出具的《依法缴纳或依法免缴社保费证明》扫描件。” 上述评分内容限定人员数量、人员社保要求,属于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人员规模等门槛作为商务条件和评审因素,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有倾向特定供应商,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评审规定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技术实施负责人、运营维护负责人,限定特定职称、技术资格(水平)证书,且通过一人多证的方式, 限制其他潜在供应商,属于为特定供应商量身打造的人员评分。若是采 用多人多证的方式同样能满足人员能力的需求,且从人员的配置架构 来说会更合理。
(3)从评分设定上,项目技术负责人若只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 师证书、信息安全工程师证书、网络工程师证书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完 全得不到该项的评分,有失偏颇,这样的设定也很明显是偏向特定的供 应商。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 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 供应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根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 【2019】38号)的规定:“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 规定和做法 …… (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立年限等门槛, 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二、质疑答复:
1、质疑事项1答复:首先,本项目需求一览表中标的参数就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结合实际业务功能需求进行设计的,如耀光抑制功能主要考虑到车大灯发出的光比较耀眼,需要设备进行抑制并采集清晰的图像,并非采用特定唯一产品型号参数来设定;其次,提供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合格有效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厂家公章主要为了客观证明厂家的技术功能参数的真实性、可行性及有效性,杜绝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肆意编写投标产品参数,存在以次充好、虚假应标的行为,这恰恰是确保采购人采购的货物(服务)质量好坏的核心环节;最后,贵单位针对质疑事项没有提供任何真实有效的佐证材料,仅片面描述本次采购货物(服务)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纯粹为主观臆测。
综上所述,不存在贵单位所述的意向供应商得分,限制了其他有着合法产品供应来源的供应商投标等情况,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的相关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因此,本项内容要求设置合理合法,本项质疑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贵单位所质疑的本条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驳回质疑。。
2、质疑事项2答复:按照“保质保量、确保实用”原则,高位高清人脸抓拍监控摄像机要求:“7、具备4颗补光灯,正面不可见补光灯灯珠。”“10、★设备具有耀光抑制功能,……检测抓拍功能。” 为本项目采购人的实际需要实现功能,主要是考虑到雪亮设备的安装环境/场景,无路灯、无环境补光且路过的车辆大灯光线较强等因素,确保设备晚上采集的图像画面清晰、明了,这是经过对项目建设规划深思熟虑而设定的,在项目实际应用以及实施的相关场景中起到关键作用,若无法达到上述性能,将无法满足采购人的实际使用需求。且经调查,市面上不少于3家的主流厂家能够满足该项要求,如:宇视、美电、海康威视等。贵单位针对质疑事项没有提供任何真实有效的佐证材料,仅片面阐述“国内主流安防厂商要么没有此类描述要么无法满足,具有很明显的排他性和指向性”,纯粹为贵单位的主观臆测和说辞,毫无事实依据,欢迎潜在供应商选择并使用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设备参与项目投标。
综上所述,不存在上述技术参数要求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和指向性,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相关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因此,上述参数要求设置合法合理,本项质疑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贵单位所质疑的本条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驳回质疑。
3、质疑事项3答复:本项未作为资格要求,且本项目于2024年5月28日发布采购意向,2024年12月17日发布磋商公告,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组织探勘设计工作。
4、质疑事项4答复:竞争性磋商文件“二、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并未包含“人员数量”、“人员社保要求”、“人员证书”等的企业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缺乏使用“人员数量”、“人员社保要求”、“人员证书”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条件的事实依据。其次,将“人员数量”、“人员社保要求”、“人员证书”作为方案加分项进行分档,用于区分磋商供应商实力和交付能力。本项目应用于公共安全,并临近年关,项目中涉及网络、信息安全、信息传输等多方面,需具备综合能力强的负责人在短暂工期内主导、开展、并完成项目。且要求的人员资质证书很多都是软考证书,软考是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领导下的国家级考试,报考无任何报考限制。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不存在有倾向性和排斥性。你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有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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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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