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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合同变更条款号:一、原合同”5.1服务工作量的计量方式:甲方按照每人/月支付给乙方巡防队员人均工资4190元,上述金额包括:工资、医疗、社保、意外险(每名队员保险公司年保额600元,最高赔付50万人民币),乙方管理费每人/每月150元等(工资表明细经甲丙方确认附后),乙方收到上述各项费用扣除管理费后按照绩效考评工资表全额支付给巡防队员(以上总金额以实际到位队员人数如实拨付,即4190元*实际到位人数)。”更正为“5.1服务工作量的计量方式:甲方按照每人/月支付给乙方巡防队员人均工资4190元,上述金额包括:工资、医疗、社保、意外险(每名队员保险公司年保额600元,最高赔付50万人民币),乙方管理费每人/每月150元等(工资表明细经甲方确认附后),乙方收到上述各项费用扣除管理费后按照绩效考评工资表全额支付给巡防队员(以上总金额以实际到位队员人数如实拨付,即4190元*实际到位人数)。” 二、原合同“13.1甲方违约责任 (3)其他违约情形 1、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巡防队员失职所引发责任案件及事故,均视为乙方构成根本违约,甲方和丙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赔偿责任。2、乙方在巡防队员管理工作中,造成甲方丙方或第三人损害的,或乙方所管理的巡防队员在训练或工作过程中造成甲方丙方或第三人损害的,所产生的相应赔偿责任应由乙方独立承担,甲方和丙方概不承担连带责任。”更正为“1、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巡防队员失职所引发责任案件及事故,均视为乙方构成根本违约,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赔偿责任。2、乙方在巡防队员管理工作中,造成甲方或第三人损害的,或乙方所管理的巡防队员在训练或工作过程中造成甲方或第三人损害的,所产生的相应赔偿责任应由乙方独立承担,甲方概不承担连带责任。”
主要标的:
序号 | 名称 | 数量(单位) | 单价(元) | 总价(元) |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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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台江公安分局接处警巡防队服务 | 1(支) | ¥1,257,000.00 | ¥1,257,000.00 | 台江公安分局接处警巡防队25人 |
合同金额: 1,257,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贰拾伍万柒仟元整
履约期限:2024年01月19日至2025年01月18日
履约地点: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2024年04月11日
2024年04月11日
无
合同附件:
******委员会
2024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