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卫类
(1)道路清扫保洁(含绿化带):
1.1作业时间
A、特级道路
主次干道实行24小时全天候保洁;
夏季(5月1日-9月30日):5:00-18:00,早上7:00前完成普扫,下午2:00前完成普扫,其余时间全天巡回保洁。
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5:30-17:30,早上7:30前完成普扫,下午1:00前完成普扫,其余时间巡回保洁。
夜扫:18:00-24:00,夜间保洁需配备警示标志。
B、一级、二级道路
主次干道实行18小时保洁;
夏季(5月1日-9月30日):5:00-18:00,早上7:00前完成普扫,下午2:00前完成普扫,其余时间巡回保洁。
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5:30-17:30,早上7:30前完成普扫,下午1:00前完成普扫,其余时间巡回保洁。
夜扫:18:00-24:00,夜间保洁需配备警示标志。
C、三级道路、社区:
主次干道、社区实行12小时保洁;
夏季(5月1日-9月30日):5:00-18:00,早上7:00前完成普扫,下午2:00前完成普扫,其余时间巡回保洁。
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5:30-17:30,早上7:30前完成普扫,下午1:00前完成普扫,其余时间巡回保洁。
1.2作业质量标准(主次干道、社区)
作业质量标准(主次干道、社区):
A、特级道路:主次干道、人行道、广场等做到两侧墙对墙,需全天候洗扫,做路面随脏随洗扫,达到“五无五净标准”。
(1)主次干道等公共区域,道路无垃圾、无杂物、无积泥、无积水、无污迹;路面干净、绿地和树圈干净、边角侧石干净、井沟井盖干净、果壳箱等环卫设施干净。
(2)立交桥、高架桥、车行隧道、人行天桥、公交站台保洁质量同上。
(3)道路两旁绿地、绿化隔离带、树坑每周彻底清理一次,每天随时保洁,无烟蒂、纸屑、槟榔渣、无积存垃圾、无堆物和人畜粪便。
(4)非法小广告:单个或3m范围内公共墙面、地面、设施或立柱无非法小广告。
B、一级、二级道路:主次干道、人行道等公共区域地面未及时处理的垃圾问题;
(1)主次干道等公共区域(含道路10m或5㎡)范围内,烟蒂、纸屑、槟榔渣、生活垃圾及其他混杂垃圾少于5处(个)。
(2)立交桥、高架桥、车行隧道、人行天桥、公交站台保洁质量同上。
(3)道路两旁绿地、绿化隔离带、树坑每周彻底清理一次,每天随时保洁,绿地、绿化带(10m或5㎡)范围内,烟蒂、纸屑、槟榔渣、生活垃圾及其他混杂垃圾少于5处(个)、无积存垃圾、无堆物和人畜粪便。
(4)非法小广告:单个或3m范围内公共墙面、地面、设施或立柱少于5个非法小广告。
C、三级道路、社区:主次干道、人行道等公共区域地面未及时处理的垃圾问题。
(1)主次干道等公共区域(含道路10m或5㎡)范围内,烟蒂、纸屑、槟榔渣、生活垃圾及其他混杂垃圾少于10处(个)。
(2)立交桥、高架桥、车行隧道、人行天桥、公交站台保洁质量同上。
(3)道路两旁绿地、绿化隔离带、树坑每周彻底清理一次,每天随时保洁,绿地、绿化带(10m或5㎡)范围内,烟蒂、纸屑、槟榔渣少于10处(个)、无堆物和人畜粪便。
(4)非法小广告:单个或3m范围内公共墙面、地面、设施或立柱少于8个非法小广告。
1.3作业质量标准(环卫设施):
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道路附属设施的清扫保洁等级与所连接道路清扫保洁等级保持一致。
(1)果皮箱:果皮箱箱体于每日上午10点前清洗不少于1次;果皮箱无残缺破损,密闭完好,容器内垃圾及时清掏,无满溢、散落,无臭味等,容器定期清洗,外观整洁洁净、无污垢、无污物、痰迹、尘土、小广告等;箱内垃圾及时清除;箱体周围地面无抛撒存留垃圾;果皮箱功能完好,无破损、缺失、无油漆脱落、无箱体歪斜。
(2)过街通道:地下通道、人行天桥每天分上午、下午各普扫一遍,确保地面、内外墙、设施干净无污物,无积水,发现设施损坏需及时维修;人行地下通道、过街天桥的指示牌、标志牌、编号牌、管理制度及监督电话完好;地面、泄水井、果皮箱干净整洁,无堆放杂物;天花板、墙壁无污渍、无蛛网、无乱贴乱画广告;顶棚、墙面无明显脏污、垃圾、积灰等不洁现象;地面及泄水井内无积水,油渍、垃圾、烟蒂等废弃物;泄水井、积水井、水泵、控制箱等设施能正常使用无故障。
(3)公共厕所:每天上午8点前,下午14:30前完成公厕清扫(洗),每周进行一次大扫除。公厕标识牌、管理制度牌等相关标牌统一标准并齐全完好;设施完好运转正常;卫生保洁应达到清洁卫生、整洁有序的要求,地面净、墙面净、门窗净、设施净、周围环境净、无臭味、无虫蝇鼠蟑。
1.4道路冲洗、机扫(夜间):
1.4.1作业时间:
洒水车:夜间22:30—次日凌晨6:30(夜间22:00—次日凌晨6:00为水车强力冲洗时段)(根据市局安排适当作出调整),特级、一级道路机械清洗每日不少于一次;二级道路机械清洗每三日不少于一次;
机扫车:夜间22:30—次日凌晨6:30(根据市局安排适当作出调整),特级、一级道路机械清扫每日不少于一次;二级道路机械清扫每三日不少于一次;
1.4.2 作业参数:
水车强冲作业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档位不得超过2档,先对全路幅进行横冲作业,后对边沟进行直冲作业;机扫车作业时必须放下扫盘,开启清洗设备,扫盘磨损严重的要及时更换,车速不得过快,根据路段清扫难易程度速度控制在5—10公里/小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工作计划进行清扫、清洗作业。
1.4.3作业质量标准:
路面、路沿石见底色,无污垢、无垃圾、无积泥、积沙、积灰,道路标识线清晰见本色。
1.4.4人车组合清洗
1.4.4.1作业时间:
上午9:30—11:30,下午13:30—16:30(根据市局安排适当作出调整)。
1.4.4.2作业参数:特级、一级道路机械清洗每日不少于一次;二级、三级道路、社区机械清洗每三日不少于一次;
人车组合冲洗每台水车配备2名清洗员为一个班组,负责对所管辖的区域路段进行来回清洗,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清洗时应先冲洗人行道,再洗边沟。人车组合冲洗时水车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清洗人员要求穿着工作服、反光背心、套鞋,不得穿高跟鞋、拖鞋、裙装作业,作业时管理员、清洗人员应及时扫除积水。
1.4.4.3作业质量标准:
人行道见本色,无污垢、无油污,边沟无积泥、积沙、积灰。
绿化清洗:绿化侧石无污垢、无油污、无积尘、无牛皮癣、见本色,叶面无积尘。
1.5生活垃圾及时清运
1.5.1主次干道、背街后巷、社区等区域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无散装垃圾、无积存垃圾、无暴露垃圾、无垃圾落地,无撒漏、滴漏,无翻拣垃圾现象。出现重大疫情时需要对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消杀毒。
1.5.2街道社区负责湿垃圾、建筑垃圾、大件垃圾的收集及转运。
1.6立杆、路名牌清洗
1.6.1作业时间:
路名牌及公共空间三米以下电线杆、路灯杆范围清洗维护保洁:特级道路每天上、下午各清洗一次,每天上午10点前,下午15:00前完成清洗作业;其他道路每天上午10点前完成一次清洗作业。
1.6.2作业质量标准:
要求电线杆、路灯杆标识清晰,无污渍、无蛛网、无乱贴乱画广告、无牛皮癣。
1.7化粪池清掏维护
1.7.1作业时间:
清掏时间的选择避开车辆及行人出入高峰区间。
1.7.2作业质量标准:
清掏作业时降低噪音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化粪池清掏后要做到外围无污水井口无污物。清掏后必须保持化粪池通畅,污水线正常使用,保持污水不溢出地面。
1.8环卫人员、车辆基础投入情况
乙方按投标文件及合同要求进行人员和设备投入。
1.9其他作业要求
1.9.1道路清扫保洁产生的垃圾应日产日清,乙方应自备车辆将垃圾集中运送到就近公共垃圾站,不得将垃圾倾倒在绿化带或空坪隙地。
1.9.2道路上突发性污染、油污,须及时清扫干净。
1.9.3保洁人员必须统一穿着有安全标记并易于识别的工作服。夜间作业人员着装需有反光条的安全标识,保洁车上设置安全反光条。所有作业机械车辆需购买全额保险,杜绝事故发生。
1.9.4有关资料统计、归档管理规范齐全。
1.9.5如遇突击性任务,乙方要服从安排,无条件及时组织人员完成工作,不得提出任何额外要求。
1.9.6乙方承诺完全承担作业人员和车辆事故的全部责任,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
2、园林类
2.1公园绿地维护管养标准
2.1.1树木群落结构合理,林相完整,植物层次丰富。乔灌花草配置合理,无黄土裸露,无水土流失。树木种间、株间生长空间与层次处理得当,整体景观效果好。
2.1.2植物生长茁壮,树形完美。枝叶茂盛,季相分明,针叶林有明显的顶端生长势,花灌木开花结果,整形树树形优美,绿墙、绿篱不空脚、形态佳。地被植物为四素常绿观花或观时品律,无野生植物攀绕树,树下林地无杂草。
2.1.3新栽树木成活率95%以上,树木保存率98%以上。
2.1.4有一定规模的草坪,无光秃现象,覆盖率在90%以上。草种纯、生长旺,有一定厚度,草根不裸露。生长季节不泛黄,草高不超过6cm,无杂草,草坪平整,边缘线清晰。常年保持整洁,不积水。
2.1.5花坛图形美观、有特色。花卉生长健壮、花形正、花色艳,株行距适宜,不露底土。无缺株、无倒伏、无枯枝残花,无杂草垃圾,无病虫害。
2.1.6公园水体保持整洁,无漂浮物和垃圾等杂物,水质透明,达到旅游观光B类标准要求。
2.1.7园林建筑、构筑设施、游乐设施、卫生设施和导游设施完整无损。厕所整洁无异珠、无蚊蝇孽生地,厕所安全和防护等设施完好。
2.1.8园内古树名木档案齐全,标志牌和保护设施齐全完好,养护周到。
2.1.9病虫害防治采取“综合防治,预防为主”的方针,树木基本无病害迹象,虫害危害率控制如下:食叶性害虫<5%;刺吸性害虫<10%;蛀干性害虫<3%。
2.2绿地维护管养标准
2.2.1重点保障区域(洋湖片区:潇湘南大道周边、洋湖大道周边、潭州大道周边)
2.2.1.1绿化充分,植物配置合理,园林植物生长势好,绿地不得出现裸露黄土、枯死、缺绿、稀疏、灌木倾倒、缺失、杂草,树木不得出现缺株、枯死、枯枝、断枝和严重倾斜情况;
2.2.1.2叶子健壮,叶色正常,无明显灰尘,叶大而肥厚,在正常的条件下不黄叶、不焦叶、不卷叶、不落叶,叶上无虫尿、虫网、灰尘,被啃咬的叶片最严重的每株在5%以下;
2.2.1.3枝、干健壮,无明显枯枝、死杈,枝条粗壮,过冬前新梢木质化,无蛀干害虫的活卵、活虫,介壳虫最严重处主枝干上100平方厘米2头活虫以下,较细的枝条每尺长的一段上在5头活虫以下,株数都在2%以下(包括2%,以下同);
2.2.1.4树冠完整,分支点合适,主侧枝分布均称和数量适宜、内膛不乱、通风透光;行道树无缺株;
2.2.1.5草坪覆盖率应基本达到95%;草坪内杂草控制在10%以内,生长茂盛颜色正常,不枯黄,草皮高度不得高于6厘米(每年修剪不少于6次),修剪平整,无病虫害;
2.2.1.6行道树和绿地内无死树,树木修剪合理,树形美观,能及时很好地解决树木与电线、建筑物、交通等之间的矛盾;
2.2.1.7花化彩化景观内整体效果美观,无缺株、黄土裸露,杂草,花卉及时更换,养护到位;
2.2.1.8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沫等)重点地区路段必须做到随产随清,绿地整洁,无砖石瓦块、筐和塑料袋等废弃物,并做到保洁到位;
2.2.1.9绿化附属设施保持完整,不得出现破损、脱落、锈蚀、倾斜、缺失、脏污,必须做到干净整洁,发现问题立即维修到位(景观雕塑除外)。小修由乙方立即维修到位,大中修一事一议,由乙方报甲方修复;
2.2.1.10无明显的人为损坏,绿地、草坪内无堆物堆料、搭棚或侵占等;行道树树干上无钉栓刻画的现象,树下距树干2米范围内无堆物堆料、搭棚设摊、圈栏等影响树木养护管理和生长的现象,2米以内如有,则应有保护措施。
2.3重点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
2.3.1绿化充分,植物配置合理,达到无黄土裸露,园林植物生长势好;
2.3.2叶子健壮,叶色正常,无明显灰尘,叶大而肥厚,在正常的条件下不黄叶、不焦叶、不卷叶、不落叶,叶上无虫尿、虫网、灰尘,被啃咬的叶片最严重的每株在5%以下;
2.3.3枝、干健壮,无明显枯枝、死杈,枝条粗壮,过冬前新梢木质化,无蛀干害虫的活卵、活虫,介壳虫最严重处主枝干上100平方厘米4头活虫以下,较细的枝条每尺长的一段上在7头活虫以下,株数都在4%以下(包括4%,以下同);
2.3.4树冠完整,分支点合适,主侧枝分布均称和数量适宜、内膛不乱、通风透光;行道树无缺株;
2.3.5草坪覆盖率应基本达到90%;草坪内杂草控制在10%以内,生长茂盛颜色正常,不枯黄,草皮高度不得高于6厘米(每年修剪不少于6次),修剪平整,无病虫害;
2.3.6行道树和绿地内无死树,树木修剪合理,树形美观,能及时很好地解决树木与电线、建筑物、交通等之间的矛盾;
2.3.7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沫等)做到日产日清,绿地整洁,无砖石瓦块、筐和塑料袋等废弃物,并做到保洁到位;
2.3.8绿化设施设备保持完整、干净整洁,破损及时维修,小修由乙方立即维修到位,大中修一事一议,由乙方报甲方修复;
2.3.9无明显的人为损坏,绿地、草坪内无堆物堆料、搭棚或侵占等;
2.3.10行道树树干上无钉栓刻画的现象,树下距树干2米范围内无堆物堆料、搭棚设摊、圈栏等影响树木养护管理和生长的现象。
2.4行道树维护管养标准
2.4.1行道树整齐,生长良好,青枝绿叶,长势茂盛(含地被植物)树冠丰满完整,具有一定的遮荫及观赏效果;
2.4.2树木无徒长枝、病虫枝、过密枝、交叉枝、下垂枝、枯枝、损伤枝,处理好与架空线的关系,修剪按技术规程操作;
2.4.3树穴内泥土不板结,不积水,锁边石完好无损。
2.5 草地维护管养标准
草地应符合养护管理标准:草地草种纯、生长旺,无光秃现象。
2.6 水体维护管养标准
保持整洁,无漂浮物和垃圾等杂物,水质好,达到观赏标准。
3、秩序类
3.1工作时间要忠于职守,制服规范,穿戴整洁,仪表端庄,状态良好,礼貌纠违,文明执勤。
3.2工作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岗位,按时交接,并做好值班记录。
3.3做好合同责任区域内安全防范保障,做好防火、防盗、减灾相关工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并向甲方和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3.4做好责任区域内所涉水域巡逻工作,杜绝非法网鱼、电鱼和钓鱼行为,及时制止和劝导下水游泳、嬉戏行为。
3.5******消防、警示标识、宣传栏、水电等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并妥善处理解决。
3.6及时制止游客损坏花草、树木、公共设施等行为,禁止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驶入景观游步道,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3.7保持公园景区进出通道畅通、整洁,及时劝导和制止、清理园区及公园景区周边乱设摊、车辆随意停放、张贴非法广告的行为,对劝阻无效的及时报告辖区执法部门并协助处理。
3.8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公园景区内发生的各种案件、违法事件的调查取证等工作,并及时上报。
3.9了解区域内各景点基本情况,熟悉道路方向,为游客提供简单咨询和介绍。
3.10根据上级通知,协助有关部门在公园景区举办社会公益活动。
4、设备设施维护标准
4.1定期对区域内视频监控系统、广播系统、机房工程等设备进行维护,各项设备运转正常,无锈渍,无损坏,无积尘、杂物。
4.2定期对公共区域木栈道、硬质铺装、游乐设施进行检修,确保各项设备设施完整,无损坏。
4.3定期对区域内亮化进行巡检维修,确保亮化设施完好。
5、人员及设备技术要求:
5.1人员要求:
5.1.1为顺应湖南湘江新区发展需求,管理人员要求配备高学历、高素质人才。管理岗位应设立项目经理、项目总协调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环卫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环卫作业主管、绿化养护技术员。一线工作人员乙方根据路段人流量、社区保洁难易程度和项目实际情况等合理配备专业的项目管理团队(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乙方必须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为适龄维护作业人员购买保险,并承担所有安全事故责任,同时给上路作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额度100万(含)以上)。
5.1.2乙方负责上岗员工的工资、福利、意外保险,并按照国家和长沙市的有关劳动法规为员工办理有关劳动雇佣手续和劳动保障手续及相关劳动保险。
5.1.3乙方有义务按照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工作范围和执行标准,遵照甲方规定时限,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5.1.4乙方员工相对稳定,保证听从甲方调遣。严禁违法行为,如有员工违反规章制度或损坏公物及发生人员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5.1.5乙方为员工配备工作服和工作证,员工上班着工作服。
5.1.6人员培训:乙方应按期自行组织员工进行职场技能、紧急状况处置技能、灾害事故救护、人员安全和自身安全防护等培训。乙方有责任对员工进行法制、卫生、社会公德宣传和岗前及岗中培训,并进行有效的考核检查。乙方员工有义务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5.1.7乙方员工在工作期间,若因乙方管理的过失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5.1.8乙方在工作范围、工作时间内,若发现异常情况,有义务及时向甲方报告。
5.2设备技术要求:
5.2.1环卫水车不少于8台,其中15吨以上(含)不少于2台,8吨(含)不少2台,5吨(含)不少于4台;4吨电动多功能作业车(环卫清洗、园林养护)不少于6台;洗扫车不少于5台,其中5吨(含)以上不少于2台;纯电动小型机扫车不少于3台;绿化垃圾清运车不少于2台;行政巡查车辆不少于2台;3吨以上垃圾清运车不少于1台;电动高压小水车不少于3台;小型电动快速保洁车不少于50台。
5.2.2新能源车辆要求:新能源车辆占比不低于设备总数的30%。(投标人承诺中标后配置到位,满足需求)
5.2.3项目环卫作业车辆具有GPS定位功能,同时接入区智慧环卫监控管理平台。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2.4在合同签订后进场前,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承诺以上车辆应按要求配备到位。若乙方拒不履行的,甲方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并由乙方承担所带来的一切损失。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工作实际情况对其所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进行调整(包括增加和减少服务内容),服务费用随实际工作内容进行调整,乙方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的调整安排。服务期间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的设施设备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因维护作业需要产生的水、电费用由甲方负责(含公厕、景观亮化、强弱电系统等水电费用)。项目公共设施设备大中修维修费,采取实报实销的方式进行单独结算。
(2)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城市维护工作标准和维护评分标准制定城市维护工作的考核办法等相关制度,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当自觉遵守。
(3)甲方有权对乙方服务工作进行督导,对于乙方不履行合同、不正确履行合同、不完全履行合同等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更正,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制定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关工作制度,并报甲方审定后全面执行。
(5)甲方有权检查监督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工作的实施情况及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监督检查情况制定相应措施并加以整改。甲方不因行使该监督和检查权而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因此减轻或免除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6)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付款方式向乙方付款。
(7)甲方向乙方提供必要的管理资料、技术资料。
(8)甲方协助乙方做好前期的宣传工作。
(9)甲方应为乙方的日常管理工作提供便利。
(10)检查乙方制定的环境卫生作业服务方案、实施细则、管理制度、作业计划等。
(11)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的劳动用工、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进行监督、检查。
(12)乙方进场作业前,按合同要求明确乙方承包的服务范围,移交相关资料。
(13)合同服务期内,甲方有权根据发展需要,依据相关规定对乙方作业内容、服务质量标准等提出新的要求,乙方必须执行
(14)协助乙方做好移交人员稳定和设施设备相关过渡工作。
(15)甲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享有的其他权利和履行的其他义务。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单位关于切实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进一步提高环卫合同制职工工资水平,确保其月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建立环卫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着力提高一线环卫职工工资收入水平。按照劳动法要求购买人员保险,确保环卫合同制职工劳保福利待遇,按规定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和冬季防寒保暖费,并做好节日慰问工作。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按照本合同约定制定相关方案,经甲方审定后实施。
(3)乙方必须严格恪守保密义务,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将甲方交付的相关资料文件泄露给第三方,不得将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及成果以任何形式转给第三方。
(4)乙方有义务对管理过程中发现或了解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并保留相关证据
(5)乙方有义务对所管项目编制年度安全检查、设备日常养护等年度工作计划,经甲方审定后落实和实施。
(6)乙方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按照本合同及附件中的约定实现管理目标。
(7)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所管项目的公用设施及区域使用功能,如需在本项目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8)乙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甲方移交给乙方的维护标的物履行管理、运行、维护等职责并承担相应费用,但在保修期内的标的物,甲方应指定由该设备或设施的供应商按供应合同中的售后服务返修、保修、维修等条款进行保修,由乙方协助甲方进行管理直至保修期涛保修期满后的以上工作均由乙方全权负责,甲方不另行向乙方支付费用。
(9)乙方自行负责管理区城范围内设备设施专用工具的采购、管理用房的临建和租赁
(10)乙方保证具有相应的经营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依法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乙方将劳务性工作外委的,应就服务成果向甲方承担责任。
(11)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和甲方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各类城区环境卫生保洁服务计划、方案,并完成甲方交办的临时性、突发性任务。
(12)乙方按照合同约定领取服务费。
(13)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依法订用工合同。落实职工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按时发放工资,如发生劳资用工纠纷,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
(14)乙方对承包服务范围内的转运站、环卫工人休息室、公厕等配套设施、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占用成改变用途,如因工作实际需要占用或改变用途的,须报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对甲方委托管理的设施、设备应妥善管理与使用。
(15) 如遇政府或相关部门组织的大型活动或检查,乙方需服从工作安排,甲方负责做好各项接洽工作。
(16)本合同项目外延业务及延伸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乙方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
(17)乙方有权对监督考核结果提出复核申请。
(18)乙方应确保专款专用,保证本项目资金只能用于本项目的实施,不得挪作他用,乙方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进行项目财务独立核算,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本项目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19)乙方聘任的工作人员与甲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在工作过程中,因自己或第三人的原因所致使乙方工作人员或财产发生损伤或损毁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不得向甲方主张。
(20)乙方在履约过程中,如需新增车辆设备,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长沙当地企业生产的车辆设备。
(21)乙方应在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布之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前按甲方要求将现有设备及
拟采购设备的配置详细信息情况统计报送甲方,需经甲方同意后,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所有设备配置到位。若乙方拒不履行的,甲方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并由乙方承担所带来的一切损失。
(22)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享有的其他权利和必须履行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