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于2024年8
************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下称“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一、项目编号:BACG******91
******医院牙科综合治疗台
三、相关当事人
******有限公司
******街道坂田社区黄金山111-1号601
******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
******街道龙井社区湖滨东路40号
四、基本情况
本项目于2024年8************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下称“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有限公司(下称“诚屹公司”)涉嫌使用虚假资料作为证明材料。
投诉事项2:对代理机构关于质疑事项13的回复不满意,诚屹公司并未按照质疑函内容要求提供发票以及安装场地图片,无法证明其合同及验收是真实的。
投诉请求:请求查阅最新版A7说明书原件、说明书内容******有限公司的发票与安装场地图片,同时对诚屹公司涉嫌使用虚假资料应标情况追究相应责任。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以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投诉事项2不成立;投诉事项1成立部分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补充事宜
本机关为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向有关部门取得相关证明所需时间共计23个工作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上述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