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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322环罚决字〔20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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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河南
|类型:采购公告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采购公告
区域:河南
源发布时间: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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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B

地址:河南省孟津区朝阳镇伯乐村

法定代表人:孔慧玲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5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有限公司饮片车间炒制工序主要设备滚筒炒药机正在使用,滚筒炒药机配套除尘器未运行,车间窗户未关闭,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通过窗户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和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录像;绕过处理设施的废气排放管道的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执法人员执法证;现场勘察示意图。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6 5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322环责改字〔2024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恢复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202473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检查发现你单位饮片车间炒制工序滚筒炒药机正在使用,配套除尘器正常运行,车间窗户已关闭,同时建立环保设备运行记录台账。

2024 7 3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22环罚告字〔2024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于202475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一、主观上申辩人对此项违法行为无过错,应不予行政处罚;二申辩人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应不予处罚;三、即便是贵单位认为应当处罚,亦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大气污染物不经处理直接排放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整体或关键处理设施停运/为逃避现场检查临时停产,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废气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1, 1, 1, 1, 1],处罚金额(X)430000,代入公式:430000 = 100000 + ( ****** - 100000 ) x [ ( 4 / 5 )2 + ( 32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6 ) ] x 50%;因现场未开展人工监测,超标排放倍数和小时烟气流量裁量基准不再计算,最终裁量金额:430000

  ******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采纳你单位部分陈述申辩意见,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洛阳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减轻与不予处罚的实施意见》(洛市环﹝20248号)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处罚”第(三)项“通过积极整改,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六)项“属于微型企业和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且非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尚未造成明显不良影响的”, 你单位符合两种从轻处罚情形,在裁量基准确定的罚款金额430000元的基础上减少30%的处罚即处于罚款301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大气污染物不经处理直接排放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叁拾万壹仟元整(¥:301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服务中心;账号:************1012-0001******有限公司)。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  8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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