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近5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已完成过质量合格的工程业绩要求:承担过1项中型或中型以上泵站自动化设备及安装业绩。 注:1、投标人提供以下①至④项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且证明材料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①中标通知书复印件;②有效的合同复印件; ③完工/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④业绩登记发布在“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上的“工程业绩”截图(路径:首页>从业单位>单位详情)。 2、施工合同可只复印盖章页及含有项目名称、签约主体、合同价款、规模等技术指标的关键页,施工合同复印件须能反映合同签约双方已盖章签字。其他资料需提供完整内容的复印件。 3、相关完工/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须能反映工程已完工/竣工验收,并已注明签发日期,完工/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的签发日期在业绩要求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的方为有效业绩。 4、完工/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包括(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①.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②.完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完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须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或《水利信息化项目验收规范》)的要求。 5、合同金额以施工合同中的数据为准。施工承包合同未载明合同总价的,以工程结算资料复印件(工程结算资料须能反映结算双方已盖章确认的结算金额,提交的工程结算资料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为准。 6、单项工程指单独发包或单个合同的工程项目,同一工程项目分期发包,签订多个施工合同的,不以累加的合同额作为代表工程业绩。 7、中型或中型以上泵站自动化设备及安装业绩是指在工程等别为中型或中型以上的泵站中新建自动化/计算机监控(控制)系统项目,泵站工程等别以《防洪标准》(GB 50201)划分为准。 8、若业绩是有多个施工单位联合承担的,面积或金额按施工单位家数均分;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为准。 9、分包合同业绩不计算。 10、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无法证实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的,其业绩不予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