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定价方式:年经费总额:******.00元/年,月经费总额:813750.00元/月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137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137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137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137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137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137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7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137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8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137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9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137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10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137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1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137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1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137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7,说明:
收款账户: ******有限公司:******************)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1-08 —— 2025-12-31 五、服务地点
长沙天心区南部片区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采取简易验收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无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无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无
(6)履约验收标准:
******财政局和长沙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的规定,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进行验收,验收包含车辆及设备的查验及精细化维护作业标准。项目验收另有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1.服务期第一年的第二个季度对整体项目的相关建设及运行情况及新能源车辆的投入情况进行一次整体验收;服务期第二年、第三年的第一个季度(在甲方支付当年第一次款项前)对整体项目运行情况及新能源车辆的投入情况进行验收。
2.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为止,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服务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本期为第三年合同,服务期为: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具体时间以采购人通知正式进驻时间)。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无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城市管理工作考核标准》等文件规 定的行为进行扣分和处罚。。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3、甲方将不定期对乙方所属环卫工人的工资、保险等待遇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4、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安全防火和安全生产措施。
5、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对员工进行培训的情况,以提高清扫保洁服务的技术水平。
6、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国家相关条款和规定调整不合格的环卫作业人员和和管理人员。
7、甲方应按环卫作业质量和检查验收结果计算经费,扣除乙方因检查不合格或其他违约行为应扣款后,将经费拨付给乙方。
8、本合同的环卫作业服务费每月由甲方支付。
9、如遇重大活动或突击检查需要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做好重点区域保洁保障工作。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有权对管理工作提出合理性建议。
5、乙方有履行承诺的义务(包括安排实际上岗人数和保洁人员福利待遇等),并参加由甲方组织的检查和综合考评。
6、乙方根据本合同承担的服务内容,按实际上岗人数自行到有关部门申办用工手续、员工劳动保险手续等。乙方应严格按照规定落实一线作业人员工资、岗位津贴、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要求,确保一线作业人员月工资收入不得低于长沙市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安排好属下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如发生违纪违法事件,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7、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为上岗工人购买统一的工作服和反光背心,外观喷涂标识必须报采购人审定后方可实施。
8、乙方负责提供环卫作业所需的全部工具、设备、车辆和材料。
9、乙方负责安排骨干参加业务技术的培训学习,并定期对清扫保洁人员开展安全规范作业、交通安全常识、人身安全防范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消防、交通及其他安全生产由乙方负责、如发生事故,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因事故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赔偿。
1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长沙市的有关规定。
12、乙方必须为环卫工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城市管理工作考核标准》和甲方核定的指标和标准开展清扫保洁服务,按照经甲方认可的清扫保洁方案组织实施,如需改变,乙方应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
14、遇强台风。特大暴雨。冰灾等天灾,乙方可以不安排人员上路清扫保洁,但应成立清扫保洁应急队伍,服从甲方和政府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台风、暴雨过后,乙方应立即组织人员做好清扫保洁工作。特殊情况,如需协助救险救灾工作,乙方应服从甲方和政府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15、因重大活动、应急事件、突发事件蓝天保卫战等需要,乙方必须及时的完成甲方交办的突击清扫保洁工作,不得以此为由增加费用。
******居民和其他单位的咨询、投诉、意见反馈,并保证95%以上的问题及时有效解决,如果是检查、考核或监管部门的书面整改通知书,则须在4个工作日内将问题解决,并给予甲方书面回复。
17、乙方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发放加班工资和高低温补贴。
18、乙方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必须依照劳动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19、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和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承担其因违法违规所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20、甲方现有作业人员由乙方根据需要进行接收,名额为30人(由作业人员和乙方进行双向选择),员工前期的所有劳资关系与乙方无关;乙方正式接收后,环卫工人与乙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薪酬不低于现有标准。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4.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5.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一)乙方的服务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按第5条规定扣除相应服务费用,或因乙方服务质量给甲方经济、声誉、考核造成严重影响,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乙方追偿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
(二)乙方因机械、工具或技术、劳动等跟不上管理需要影响工作,未达到质量标准,连续3个月出现月评分不达标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
(三)乙方擅自将服务合同转包成分包给第三人,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而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或承担其他的任何责任,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全部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其它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影响合同履行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而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或承担其他的任何责任,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全部由乙方承担。
(五)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给乙方服务费用或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的,甲方承担按天支付拖欠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六)乙方损坏甲方设施、设备且不能按规定赔偿的,甲方可以直接从月度结算中扣除相关的赔偿金和费用。
(七)合同期内,乙方应将环卫工人利益事项提前告知员工,乙方克扣、拖欠员工工资,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无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委员会仲裁。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乙方负责清洁员工的工资、福利、意外保险,并按照国家和长沙市的有关劳动法规为员工办理有关劳动雇佣手续和劳动保障手续。
4、乙方必须按照行业要求为员工办理所有相关证件。并向长沙市天心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提供由卫生局所属部门认可的健康证件。
5、乙方不得将本合约议定项目直接或者间接方式转包或者分包给第三方及其他个人。
6、乙方有义务按照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工作范围和执行标准,遵照长沙市天心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规定时限,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0
7、清洁员工相对稳定,保证听从长沙市天心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调遣。严禁违法行为,如有员工违反规章制度或损坏公物及发生人员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8、乙方为清洁员工配备工作服及清扫工具,清洁员上班必须穿工作服。
9、人员培训:乙方应按期自行组织员工进行职场技能、紧急状况处置技能、灾害事故救护、人员安全和自身安全防护等培训。乙方有责任对员工进行法制、卫生、社会公德宣传和岗前及岗中培训,
并进行有效的考核检查。乙方员工有义务参加长沙市天心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
10、乙方员工在工作期间购买五险、财产损失、因工伤亡等一切问题均属中标人负责,与长沙市天心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无关。
11、乙方在工作范围、工作时间内,若发现异常情况,有义务及时向长沙市天心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报告。
12、如遇市、区组织的卫生检查,合同范围内卫生质量不达标受罚时,责任和罚款由乙方承担。
13、乙方在工作中应节约用水、用电,不得浪费。
14、乙方有权处理垃圾废品,但应服从长沙市天心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的管理规定,如发现员工偷盗行为,一切后果由承包方承担。
15、招标后,长沙市天心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将对中标人作业质量进行检查、监督、考核,乙方必须服从长沙市天心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各管理部门的管理。
16、合同期内如遇时长超过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的封闭整修,应根据有关情况并双方协商,酌情核减清扫服务费用。
17、渣土运输管理由区渣土管理部门负责,乙方应予协助。
18、合同范围内因自然损坏的各类环卫公用设施(地下通道、天桥、工作间、果皮筒等)由采购人负责维修、更换。
19、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所有设备需接入天心智慧管理平台全程监管,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造成设备缺失,严格按考核标准执行。
20、甲方鼓励支持乙方在长沙市天心区设立本地化服务机构(分公司或者子公司),并将前述本地化服务机构作为实施本合同的适格主体。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