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胶袋制品和PE改性颗粒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了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4年10月24日至2024年10月30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街道办南亨西路,邮编:516211
联系电话:0752-******
传 真:0752-******
项目名称
******有限公司胶袋制品和PE改性颗粒生产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产径村坳顶地段
建设单位
******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属于新建项目,用地面积2300平方米,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主要从事胶袋制品、PE改性颗粒的生产,年产胶袋制品150吨、PE改性颗粒100吨。
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及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一)项目不得擅自使用再生塑料。
(二)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标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新圩镇丁山河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后续处理。
(三)项目须建设生产废气收集处理措施,吹膜、印刷、造粒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臭气污染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界总VOCs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3,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
(四)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五)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工业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原料桶、废机油、废手套及抹布、废机油桶、废印刷版等危险废物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进行管理,要及时交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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