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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关于对广东汉和大族机器人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区年产30万台机器人智造基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的公示-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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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东
|类型:审批立项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审批立项
区域:广东
源发布时间:202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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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区年产30万台机器人智造基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5年01月 14日至  2025年01月20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服务中心A区,邮编:

  联系电话:020-******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区年产30万台机器人智造基地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广州增城区

建设单位

******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项目(项目代码:2304-440118-04-01-871230)位于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创优路北侧,从事机器人的生产,年产工业机器人20万台、5G智能配送机器人10万台。项目总用地面积336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68281.15平方米,劳动定员300人,均在项目内食宿,年生产300天,一班制,每天工作8小时。项目总投资10亿元,其中环保投资1500万元。

环评机构

******有限公司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营运期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生产废水经预处理达到《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其中pH值、总锌执行表2珠三角排放限值,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悬浮物执行表1珠三角排放限值的200%要求,一并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部分生产废水经预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中工艺用水要求后回用于生产中。
(二)营运期项目熔炼压铸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中其他熔化炉标准;重金属及其化合物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电泳、喷粉、喷漆等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TVOC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焊接、喷漆、喷粉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点胶、丝印、丝印网版清洁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与《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较严值;TVOC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总VOCs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5-2010)表2 Ⅱ时段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表面处理工序产生的硫酸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天然气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大气〔2019〕56号)重点区域排放限值;烟气黑度不大于林格曼黑度一级。备用柴油发电机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烟气黑度不大于林格曼黑度一级。废水处理站产生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中15米高排气筒排放标准值及表1新、扩、改建设项目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标准。其余工序产生的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中60米高排气筒排放标准值及表1新、扩、改建设项目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标准。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
厂界总VOCs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5-2010)表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厂界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新、扩、改建设项目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标准。
(三)营运期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4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制定完善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公众参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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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蜂快照:2025-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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