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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淮安利成新材料有限公司1000吨/年聚氨酯改性树脂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审批信息
信息来源: ******[查看]
|地区:江苏
|类型:审批立项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审批立项
区域:江苏
源发布时间:2025-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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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1000吨/年聚氨酯改性树脂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2025〕1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应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项目雨、污水排口依托现有,废水处理设施均依托现有。设备清洗废水、废气处理系统排水混合通过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调节+水解酸化+中沉+好氧+二沉;处理能力:75t/d)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管至淮安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排放。
2、本项目不新增排气筒,依托现有1#、3#、6#三根排气筒。新增1套脉冲滤筒除尘装置用以处理投料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其余废气处理措施均依托现有。
耐高温树脂碳化锆预聚体生产中的投料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脉冲滤筒除尘器预处理,置换反应、离心、螯合取代反应、缩聚反应、溶剂回收、调配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耐高温树脂碳化锆预聚体生产中的包装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双组份聚氨酯缠绕成型复合材料树脂生产中的脱水、混合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罐装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污水处理站(加盖密闭)废气经管道收集;污泥压滤、干化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危废仓库废气经整体密闭收集;上述经收集的废气混合至“氧化洗涤+碱液洗涤+除雾+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质检楼废气经通风橱收集至“水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双组分聚氨酯缠绕复合材料树脂生产线中的工艺废液输送至焚烧炉焚烧处置,焚烧尾气经“余热回收+scr脱硝+活性炭喷射吸收+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50m高排气筒(da006)排放。
本项目有组织废气颗粒物、mdi、非甲烷总烃、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及其修改单要求;二甲苯、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排放限值;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排放标准;焚烧炉da006排气筒的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表3浓度限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浓度限值;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及其修改单要求,二甲苯、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浓度限值,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
3、本项目噪声源为离心机等。厂区应合理布局,主要噪声设备须选用低噪型,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的废液属于危险废物,经厂区焚烧炉焚烧处理,其余危险废物(滤渣、离心残渣、废溶剂、废水处理污泥、废活性炭、废滤筒、废粉尘、实验室废物等)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危险废物的转移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防止二次污染。
5、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污水处理站、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焚烧炉区、危废暂存库等进行重点防渗。制定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和应急响应措施并落实到位,严格落实隐患排查制度。
6、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并开展应急演练。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补充更新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依托现有3300m3的事故应急池,防止生产过程、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7、加强施工************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8、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设置与管理排污口,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在排污口附近醒目设置标志牌。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hj 947-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 853-2017)、《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 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修订)》(苏环发〔2022〕5号)等要求建设、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严格按《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9、按《报告书》提出的方案开展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监测工作。
10、你公司应对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如下:
1、本项目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460.85t,cod≤0.1051 t、ss≤0.0291t、氨氮≤0.0037t、总氮≤0.0078t、二甲苯≤0.0004t、总锰≤0.0014t。
项目建成后全厂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17235.85t,cod≤4.2649t、ss≤1.8715t、氨氮≤0.4109t、总氮≤0.5799t、总磷≤0.04t、总有机碳≤0.21t、苯乙烯≤0.003t、总锰≤0.0554t、总锡≤0.036t、二甲苯≤0.0004t。
2、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001104t、氨≤0.011301t、硫化氢≤0.0024t、so2≤0.000005t、nox≤0.000011t、vocs(二甲苯、mdi、其他非甲烷总烃)≤0.025539t。(无组织):颗粒物≤0.0007t、氨≤0.0012t、硫化氢≤0.0004t、vocs(二甲苯、mdi、其他非甲烷总烃)≤0.01071t。
项目建成后全厂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3.7681t、so2≤7.1t、nox≤11.984t、二噁英≤0.01g-teq、氨≤0.8469t、硫化氢≤0.2244t、vocs(苯乙烯、苯甲醇、1,4-丁二醇、酚类、mdi、ipdi、tdi、四乙烯五胺、苯甲酰氯、丙酮、乙醇、二甲苯、其他非甲烷总烃)≤6.39953t。(无组织):颗粒物≤0.1307t、氨≤0.0812t、硫化氢≤0.0204t、vocs(苯乙烯、苯甲醇、1,4-丁二醇、酚类、mdi、ipdi、tdi、四乙烯五胺、苯甲酰氯、丙酮、乙醇、二甲苯、其他非甲烷总烃)≤1.32901t。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以上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平衡方案根据江苏省排污总量指标储备和交易管理系统审核结果执行。
四、你公司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当在本项目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本项目由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分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411-320852-89-02-987065)
******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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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蜂快照:2025-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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