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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和《赖村至桂岭桂开村二级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拟建项目(项目代码:2311-451100-04-01-620403)起于在建的广西东融先行示范区(贺州)绿色产业循环园区(简称“八步石材产业园”)建设项目道路(二级公路)北端,起点顺接该在建产业园二级公路,往西北建大桥跨越大宁河,然后沿大宁河北岸沿溪走廊带有利地形布设新线,在英民村四方营寨平原区接回大宁河南岸河堤,然后沿河堤往西北布设路线,在桂岭镇文德村接入现状双车道四级公路X692走廊带并沿该既有公路左右展线(与X692共线改建),止于桂开村花岗岩砂料厂,终点顺接现状X692。路线途经爱民村、英民村、进民村、兴德村、文德村、桂开村等地,全长约16.35km。采用二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40km/h,路基宽度8.5m,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
项目总投资为52934.674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334.7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52%。
二、环境保护目标
******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书》(报批稿)表明: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主要声环******小学、钟祥寨、邱屋寨、新洲寨、陈屋寨、班岭寨、姚家寨;地表水环境保护目标为大宁河、桂东河、西香口山谷溪流;饮用水保护目标为桂岭镇进民村三水口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用地红线东北侧200m)、桂岭镇文德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用地红线西南侧610m)、水背寨和塘及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点位于用地红线东侧90m)。
三、规划相符性
项目符合《贺州市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十四五”规划》,满足贺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四、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五、项目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生态保护措施
1.施工期严格控制施工占地,按照施工边界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扩大施工范围;加强施工管理,禁止随意砍伐林木;优化施工方案,尽量减少施工噪声对鸟类及哺乳类野生保护动物的惊扰。
2.禁止将临时场地设置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域范围内。施工过程中进一步完善取土场、弃渣场及临时堆土场防护措施,对裸露边坡进行临时苫盖;施工结束后弃渣场、临时堆土场、施工生产生活区复垦或恢复植被。
(二)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
1.合理安排跨河桥梁桩基作业时序,避开洪水期,并采用先进工艺缩短作业时间。施工生产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上清液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施工营地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灌溉。
2.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管理,不得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放污水,施工期及运营期不得造成饮用水环境污染风险。
3.施工时做好水背寨和塘及寨分散式饮用水输水管线及设备的保护,避免对饮用水造成影响。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通过设置围挡、定时洒水降尘、散料运输车辆加盖蓬布、物料加湿和物料堆放时加盖蓬布等措施降低扬尘影响。
2.设置有储料场、混凝土拌合站的施工生产生活区,下风向300米范围内不应有敏感点分布;混凝土拌和设备应配备除尘装置,并对拌和站及周边洒水降尘。
(四)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对施工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
(五)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中合理安排工序,敏感点300米范围内的施工区避免夜间(22:00~6:00)进行施工作业及施工材料运输,在声环境保护目标附近施工时,设置临时围挡。
(六)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送至附近城镇环卫部门处理,永久弃渣及时运至指定弃渣场。
(七)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项目施工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同时按规定开展环境监理工作。
七、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贺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贺州市八步生态环境局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九、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报告书》送达贺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贺州市八步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一、项目如应满足林业、土地等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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