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内容如下:
变更内容一:
原内容:
(2)选厂无自有尾矿库(干式、湿式)的,投标单位需提供:尾矿库租用排尾的合同或协议,同时提供被租赁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
变更为:(2)选厂无自有尾矿库(干式、湿式)的,投标单位需提供:尾矿库租用排尾的合同或协议,同时提供被租赁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提供尾矿用于生态修复的地方政府批复文件;或提供尾矿综合利用(包括但不限于制砖、水泥、生态修复等)的销售意向合同(若尾矿销售用于生态修复的需同时提供地方政府批复文件)。
变更内容二:
3. 投标单位储料场地要求
投标单位储料场地需符合属地政府安全环保要求,可利用资源储料场储存能力不低于2万吨,精矿料场储存能力不低于2万吨。并由鞍钢资源武装保卫部进行监管。投标单位必须按照鞍钢资源武装保卫部的要求安装视频监控等装置,录像资料要求保存3个月以上,视频联网共享。
变更为:投标单位储料场地需符合属地政府安全环保要求,可利用资源储料场储存能力不低于2万吨,精矿料场储存能力不低于2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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