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投建信建设项目管理有公司关于桂林市妇幼保健院2023年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示范项目(项目编号:GLZC2025-G1-990006-GXJX)质疑答复函
质疑投标人:******有限公司
地址:桂林市秀峰区红岭路金桂大厦2栋7层9号
邮编:541001
联系人:祝元美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龙伟 联系电话:******
******医院高质量发展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示范项目(项目编号:GLZC2025-G1-990006-GXJX)的质疑函,我公司于2025年2月18日上午9时00分以书面送达形式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调查,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中标产品“二、新生儿转运呼吸机(1台):品牌:哈美顿、规格型号:HAMILTON-CI;”为整机进口产品,不符合采购需求规定,应按投标无效处理。
事实依据:在本项目中标结果更正公告中显示,中标产品“二、新生儿转运呼吸机(1台):品牌:哈美顿、规格型号:HAMILTON-C1”为中标产品之一,根据招标文件“货物采购需求”的商务要求中“其他要求”第8条规定:“本分标不接受整机进口产品(即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参与投标,若有此类产品参与投标的,按投标无效处理。”说明采购人并未向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进口产品,市场上也并无“新生儿重症转运系统”这一整机产品,而中标内容是由不同品牌、不同型号的独立整机产品组合而成,其中哈美顿(HAMILTON)品牌规格型号为HAMILTON-C1的新生儿转运呼吸机为整机进口产品,其生产地为中国境外(详见附件进口医疗器械(注册)国械注进 ******530”基本信息),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明显违反了招标文件的规定,属于不符合投标要求的无效投标。
法律依据:
1、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第二章“审核管理”第七条规定“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第五条“关于采购执行问题”: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得财政部门同意而开展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采购活动组织开始后才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采购活动,属于违规行为。
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并按投标无效处理,请求依法对该项目重新进行评审。
三、质疑答复
质疑答复:本项目招标文件“货物采购需求”的商务要求中“其他要求”第8条规定中所指整机进口产品是针对每一序号项采购标的,分标1第1项采购标的为“新生儿重症转运系统”,数量为1套,预算金额60万元,是以转运暖箱为主,辅以新生儿转运呼吸机、T组合、转运监护仪、输液泵组成一套完整的综合性集成系统产品,并非拆分成单项产品作为独立采购标的进行采购。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三条,进口产品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产自关境外;(2)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并依据财政部国库司的相关答复,《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所称的进口产品,是指最终产品,即采购标的本身是进口产品。因而只要“新生儿重症转运系统”整体在国内完成组装集成,即使其中一部分为进口,终端产品性质仍属于国产,不构成招标文******有限公司在国内完成组装集成,部分进口************有限公司的新生儿重症转运系统整套投标产品未违反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属于投标无效情形。
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一、关于办法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财库************委员会关于印发《桂林市进口医用设备购置审核审批实施细则(2023修订版)的通知》(市卫字[2023]5号)一、工作要求“(三)本细则所指进口医疗设备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适用范围为各采购单位需求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即50万元(含)以上的进口医疗设备。按同级财政要求同时报财政部门审批。”的规定,本次采购标的“新生儿重症转运系统”整套系统不接受进口产品,如部分为进口但该部分金额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则无需报批,因此本次采购活动不存在违规行为。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均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的******财政局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广西北投建信建设项目管理有公司
2025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