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有限公司11台机动车辆转让项目 |
||||
项目编号 |
[2024]哈产交SW273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5-01-21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5-02-11 |
||
转让方申请与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资产,并委托哈尔滨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哈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资产转让是本转让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本转让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本转让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获得相应批准。 3、本转让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材料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本转让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本转让方义务。 5、本转让方负责对委托公开挂牌转让项目基本条款的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 6、本次转让资产如涉及权属过户,转让标的竞价结束后,本转让方将配合受让方办理相关权属过户。 7、本转让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转让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标的概况 |
标的情况 |
1、本次转让11台机动车辆均无重大事故,车辆详情见标的目录。 2、车辆交割日前车辆所欠费用由转让方承担;交割后车辆所欠费用由受让方承担。所有已经查实的车辆违章罚款及扣分工作转让方均已处理完毕,车辆交割前如出现新的车辆违章罚款及扣分继续由转让方进行处置。 3、自公告发布日起至公告结束期间转让方负责车辆的展示,保证以车辆实际情况全面、真实地进行展示,如出现任何问题由转让方承担责任,转让方保证各意向受让方均可到场了解车辆情况。 4、本次转让的11台机动车辆******************************有限公司顺丰分公司,黑AH6225、黑A093******************************************************有限公司承担,成交后须权属所有单位配合受让方共同办理过户手续。 7、本次转让的黑AF1570、黑AK4831、黑A1D6U5、黑A9Q6A0、黑A5QT13、黑A5L0S3、黑AA77BO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均已过期。竞价结束后,该车辆由受让方补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承担滞纳金等相关一切费用后再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如转让方原因导致车辆无法更名过户,由转让方承担上述费用。 8、本次转让的黑AF1570、黑AK4831、黑A5QT13、黑A5L0S3、黑AH6225、黑A093FJ、黑AD957H、黑AA77BO、黑A9Q6A0检车已过期,黑 A1T7M9检车有效期于2025年1月即将过期,竞价结束后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检车费、过户费用、相关滞纳金等一切费用,如转让方原因导致车辆无法更名过户,由转让方承担上述费用。 10、本次转让的车辆原有机动车号牌在办理更名过户时由相关部门收回,重新换发新的机动车号牌。 |
|||
标的名称 |
******有限公司11台机动车辆 |
||||
转让底价 |
标的1:108290.0元 |
||||
评估情况 |
评估值 |
119000.0元 |
|
|
|
评估基准日 |
2024-10-17、2024-10-24 |
||||
评估机构 |
******有限公司 |
评估报告编号 |
黑银强评报字【2024】第B406号、第B407号、第B408号、第B421号、第B422号、第B423号、第B424号 |
||
核准或备案机构 |
|||||
标的清单 |
详见下方附件下载:转让标的目录 |
||||
瑕疵说明、重大事项提示及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1、本次转让的范围以******有限公司出具的黑银强评报字【2024】第B406号、第B407号、第B408号、第B421号、第B422号、第B423号、第B424号评估报告为准,虽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但相关资料可能有误,仅供参考。 2、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应至现场仔细、认真勘察,对转让******有限责任公司对此不做任何承诺。 3、******有限责任公司将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披露,但并不表明************有限责任公司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转让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转让标的移交的凭证。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 或转让方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转让方承担。 4、转让方规定时间内,各意向受让方均应到现场了解标的情况,转让方负责对标的实际情况全面、真实地进行展示,在展示期间所出现 的任何问题由转让方负责承担,意向受让方于现场查看时签署现场查看确认书,报名时提交至哈交所。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6、本项目曾于2024年12月24日进行信息披露,原标的现以评估价值降价9%进行公开转让。 7、本项目可线上申请电子保函并通过办理电子保函缴纳保证金,保证金显示缴纳成功以开具的电子保函为准,具体详情请见《电子保函办理指南》。保函无法转成交价款,成交后,请交齐全部成交价款。请选择电子保函方式的意向方及时完成申请资料填写等工作,注意各开函机构开函时间,以免因未成功开具保函,无法正常参与项目。《电子保函办理指南》在哈尔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首页政府服务栏目中下载。
|
||||
转让方情况 |
基本情况 |
******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1B3XTROB 法定代表人:徐明 ******有限责任公司 |
|||
转让方决策文件 |
|
||||
转让行为批准 |
******有限公司
|
交易 |
信息披露 |
公告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时,不变更公告条件,按照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披露,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后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须参与报价),采取协议成交方式;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用网络竞价方式成交。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意向受让方须向哈交所提交有效报名材料。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4、意向受让方承诺所填写的联系地址及联系人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哈交所如需书面送达关于本次转让事项的法律文书、材料等,应 向 该地址送达;如该地址发生变更,意向受让方应在变更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哈交所(以邮件、微信等其它方式送达的,均参照书面 送达的 约定,在变更之日起3日书面通知哈交所),否则由于不能送达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哈尔滨产权交易 所按照原约 定的方式或地址送达的法律文书、材料等视为意向受让方已经收到,如意向受让方拒收上述法律文书、材料视同已经送。
5、转让成交后,如哈交所或转让方发现受让方提供的材料有造假、作弊、欺诈等行为的,本次转让结果无效,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全额扣除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
标的交割 |
1、标的车辆的交付由转让方负责,在更名过户手续完******有限责任公司无关。 2、转让的标的以现状进行交割,所有标的最终以交割时转让方现场指认为准。 3、其他事项由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书》中约定。
|
|
与转让相关 的其他条件 |
1、转让标的竞价(报价)结束后,受让方不得以转让标的网站公告内标的描述信息为依据要求转让方补齐所有物品或要求退还保证金、 交 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 2、转移登记手续,按照主管部门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
|
交易 |
竞价规则 |
意向受让方在参与网络竞价前请详细阅读并遵照网络报价须知、受让方操作手册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受让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 |
|||
报名时间 |
2025-01-22 09:00 至 2025-02-11 16:00 |
||||
报名审核 |
1、意向受让方注册报名:意向受让方应在本项目报名截止日前,登录网站(******),按照系统提示进行 实名会员 注册报名账户(注册信息须真实、完整、准确)。 |
||||
交易保证金 |
一、交易保证金:10000.0元/标的
二、交易保证金的处置: 2、未成******银行系统为准。
|
||||
竞价安排 |
竞价方式 |
正向多次竞价 |
竞价阶梯 |
200元 |
|
竞价时间 |
自由竞价时间:2025年01月22日 09:00
至 2025年02月12日 10:00 止; |
限时竞价周期(秒) |
300 |
||
交易成交 |
1、采用协议方式和网络竞价方式成交,受让方服务费收取比例均为成交额的5%。交易服务费不足500元,则按500元收取。 |
联系 |
标的咨询 |
展示时间、地点:河松三期地库、康泰嘉园地库 展示联系人及电话:燕先生,****** 项目联系人及电话:唐女士,0451-****** |
咨询时间 |
公告期内工作时间 ,节假日除外。 |
|
单位地址 |
哈尔滨市道里区抚顺街1号 |
|
其他 |
|
附件:标的目录(新).xls 附件:声明书----法人.docx 附件:现场查看确认书.doc 附件:声明书----自然人.docx 附件:协议书----自然人.docx 附件:协议书----法人.docx
【1】凡本网注明来源:"马蜂盯标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于马蜂盯标网,转载请必须注明马蜂盯标网,违反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3】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