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净水器塑胶配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了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4年11月19日至2024年11月25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街道南亨西路11号,邮编:51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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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惠州恒铭达电子材料与通信器件产业升级建设项目(方案调整)
建设地点
******街道象岭村地段
建设单位
******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街道象岭村将军湖路东侧、象红路南侧地段(经纬度为E114°26'26.610″,N22°51'21.220″),属于新建项目,项目年产新能源领域产品90万套(箱)、通讯网络领域产品42.75万套、医疗器械领域产品308.25万套,共441万套/年。
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及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一)做好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工作,施工物料应尽可能封闭运输,施工现场应采取有效的洒水、防风遮盖等防尘措施,加强水土保持和生态保护工作,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
(二)施工期项目生产废水经收集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收集后转运至惠阳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运营期项目须配套建设生产废水收集处理设施,并按要求建设产污过程监控设施,接入环保监管平台。生产废水经收集处理后回用,蒸发浓缩液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外排;自来水制备纯水产生的浓水回用于喷淋或地面清洗,不外排。生活污水排放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惠阳城区第三净水厂进行后续处理,惠阳城区第三净水厂未运营前纳入惠阳城区第二净水厂处理。
(四)施工期项目须按照《惠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落实相关措施,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五)运营期项目须配套建设生产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固化、喷涂、点胶、洗网、洗版、危废间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印刷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 -2022)、总VOCs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5-2010);天然气燃烧废气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中重点区域工业炉窑治理要求的排放限值两者较严值,其中氮氧化物排放执行50mg/m3,前处理药槽加热燃烧机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酸雾排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臭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其余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边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七)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符合相关管理要求,施工期产生的弃土运输到规定场所,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生活垃圾应及时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运营期工业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产生的危废包装物、废槽液、槽渣、废抹布及手套、废液压油、废切削液、洗版废液、电泳槽滤芯、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及网、MVR浓缩废液、污泥等危险废物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管理,及时交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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