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环审【2024】36号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年产1万平方米中空玻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专家技术函审意见均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已在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学新校区对面西50米2号,租赁现有厂房进行建设。主要从事玻璃制造、技术玻璃制品制造、日用玻璃制品制造等。生产设备:玻璃清洗机、丁基胶涂布机、双组份打胶机、铝条折弯机、中空生产线、玻璃切割机、磨边机等。项目建成后年产1万平方米中空玻璃。该项目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万元。
二、《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噪声、污水、固体废物等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二)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及生产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气:项目营运期废气污染物主要为丁基胶涂布和硅酮胶补胶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丁基胶涂布和硅酮胶补胶工序二次密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1要求。
2、废水:该项目生活污水依托厂区现有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肥田,不得外排;生产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厂区洒水降尘不得外排。
3、噪声:该项目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采取合理布置、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降低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4、固废:该项目产生的废包装材料、废铝隔条、碎玻璃经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定期外售综合利用;沉淀池底泥经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定期送垃圾填埋场填埋;废胶桶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定期由厂家回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设置危废暂存间,废活性炭、废胶桶内衬、内衬破损的废胶桶、废液压油等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四)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种环境风险防范、应急处置措施。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和新要求,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六、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 VOC: 0.0403 t/a。
七、该项目涉及发改、自然资源、应急等相关部门事项,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八、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若该项目逾期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2024年12月5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洛阳市洛宁县永宁大道环保局六楼
邮编:471700
联系电话:0379-******
2024年12月5日